在仲裁员的管理上,北京仲裁委员会也适应了国际潮流。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存在着两种做法,西方欧美国家对仲裁员资格没有什么要求,只要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担当仲裁员;而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对仲裁员任职资格的规定非常严格。尽管如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选任办法里对仲裁员的选任还进行了进一步的严格规定,标准更细化,在我国这样一个
仲裁法规定较为简单,其他配套法律又不是很健全的国家,也是一种创新,在增强社会对选择仲裁的信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北京仲裁委员会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要勇于竞争,坚定不移地走民间化的道路。虽然不能说走民间化道路就是绝对,但是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一定的问题。在去年的全国仲裁会议上,有某仲裁机构的领导说,大家不要提仲裁机构民间化,仲裁机构就应当是政府主管的,否则当事人是不会相信的。以前在工商局体制下的经济合同仲裁组织有3000多个,是地道的政府组织,但是有的仲裁机构在衰落时竟然连一个案件都没有审理过。所以仲裁必须找准自己的特点。
在仲裁机构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对仲裁的支持不应当成为干预。关于政府对仲裁的支持是有争议的,比如我国香港
仲裁法明确规定政府要支持仲裁,政府对仲裁的支持体现在纳税等方面,而在我国大陆,主要是讲司法对仲裁的干预与监督不要太多,行政机关对仲裁的支持与干预好像还没有被过多关注。有时在考察包括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内的国内仲裁机构时,我会觉得恰恰是那些在市场经济中找好自己的定位,而政府没有干预的仲裁机构发展得比较好,政府不适当的干预反倒会抵消
仲裁法应有的作用。
仲裁制度发展的启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从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到仲裁事业的状况,由此也可以总结出对法院改革的启示。
首先是北京仲裁委员会有一批素质很高的仲裁员队伍群体,不仅可以公正地处理仲裁案件,也体现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精神风貌。
其次是独立性。一是经济上的独立,完全实现自收自支;二是组织上的独立,与行政机构完全脱离;三是知识方面的独立,不是其他人可以随便进入,这使得北京仲裁委员会在业务上更加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