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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仲裁制度创新与研究,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纪念仲裁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发言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 江平
  这次会议的主题是“纪念仲裁法实施十周年”,今年也是北京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十年前生效的仲裁法在我国的仲裁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仲裁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在原有的贸仲和海仲之外,成立了新的很多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蓬勃发展,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多了一种纠纷解决的渠道。北京仲裁委员会就是在仲裁法颁布并实施的基础上成立的,没有仲裁法的颁布,也就没有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历史。
  仲裁法的颁布为仲裁机构的运行提供了规范化的基础和轨道,使我们可以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向前迈进。仲裁法颁布以后,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问题。而如果不加强仲裁的理论研究,要想使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进一步提高是有困难的。在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北京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报社共同主办了一次征文活动,收到了一批质量不错的论文,这至少是在仲裁的某一个领域中对我国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的一次检验。
  仲裁服务的特点
  世界银行高级专家  张春霖
  从经济学上分析,北京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服务性单位,服务性单位的运行应当由市场调整,在市场失灵时才需要政府的干预。一般来说,在服务提供上无法实现公平时,以及具有外部性或者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下,需要政府的干预。政府的干预手段有政府监管、政府付费和政府直接开办等。
  仲裁服务的特点是:第一,与司法服务的性质不同,仲裁提供的服务不是公共产品,而是私人服务,具有可替代性,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是私人之间意思自治的结果,不是政府提供的服务。第二,仲裁机构是名誉性的机构,即其存在的基础是社会的评价,如当事人对服务质量不信任,则其存在和发展就会面临困难。仲裁事业是具有竞争性的,因此非常依赖于信誉。第三,仲裁机构虽然脱离于法院,但是又依赖于政府和法院,如仲裁法的实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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