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这一制度的发展给予了极大的重视与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
仲裁法颁布后,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等重大问题上,进一步明确:既要支持又要依法监督,既要确保仲裁事业得到健康发展,又要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仅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理40多件涉及仲裁效力审查的案件。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对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过程中,既注意到仲裁工作所取得的重大成绩,同时也发现仲裁工作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进一步提高仲裁裁决的质量,如何通过完善程序更好的体现仲裁快捷、高效的特点,如何通过加强管理与培训,以进一步提高仲裁员的素质与工作水平,如何更好地保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特别是如何进一步提高仲裁机构的管理与服务水平,等等。在这些方面,我国仲裁机构的工作与国际知名仲裁机构还有着不小的差距。为了缩小这种差距,各个仲裁机构要进一步苦练“内功”,不断从提高仲裁员素质和机构服务管理水平的角度出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仲裁机构的良好信誉,增强仲裁制度的公信力。从人民法院角度讲,依法行使监督权也是帮助仲裁机构、仲裁庭认识到差距与问题的重要途径。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监督有三个出发点,一是有利于最大化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维护仲裁公正、提高仲裁质量;三是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如果将仲裁机构自身努力看作促进仲裁制度发展的内因,那么法院的正确监督就是促进制度发展的外因,内因与外因相结合必将推动我国的仲裁制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今年正好是世贸组织成立十周年,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四周年,还适逢世贸组织第六届部长会议即将在我国香港举行。在我国越来越多参与国际交流之后,如何改善我国的投资贸易软环境是一个大家都在思考的问题。法律环境由于其所具有的制度保障性更是成为各种考虑因素中的重中之重。在法律环境中,由于民间化的商事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交往中是解决争议的首选。因此一个国家的仲裁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仲裁的发展水平,就成为衡量其贸易投资大环境优劣指数的一个重要指标。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仲裁大市场,能够对国际商事主体产生吸引力的仲裁机构也还处于培育之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仲裁制度,另一方面,仲裁机构也需要加强自身竞争力,在公正与效率方面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我们的司法机构也需要依法以一种更为开明的态度对待仲裁、以一种更为鼓励的态度支持仲裁,为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氛围,为早日实现规模化、品牌化仲裁贡献我们的力量。
仲裁法是仲裁机构规范运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