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仲裁制度创新与研究,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纪念仲裁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发言摘要
黄松有;江平;张春霖;宋连斌;贺卫方;王红松
【全文】
1995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
仲裁法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律制度,自实施以来,极大促进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仲裁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全国仲裁机构得到重建,以高标准、严要求选聘和任用了近3万名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公正、及时地处理了各类民商事纠纷,各仲裁机构不断强化精品意识和品牌意识,认真做好深入贯彻落实
仲裁法的同时,不断改革仲裁方式,仲裁“三率”即仲裁案件的快速结案率、民商事纠纷自愿和解调解率、仲裁裁决自动履行率普遍提高。
为纪念
仲裁法实施十周年,并加强对仲裁理论的研讨工作,9月28日,本报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共同举办了“纪念
仲裁法实施十周年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出席了会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来自上海、广州、武汉等地仲裁机构的代表及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
开创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松有
仲裁是人民法院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争议和纠纷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深化,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多元化的经济主体、多层次的经济关系、多角度的经济交往,势必对争议解决方式提出多元化的要求,以满足不同主体在不同经济关系中对公平效率在不同层次上的需求。考察世界上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很少有依赖单一司法解决纠纷体制、而不发展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情况。可以说,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
在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以其对现代市场经济突出的适应性以及立法承认支持所赋予的强制效力,在分流法院案件、适应市场主体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仲裁法颁布后,仲裁工作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法院负担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就人民法院来说,近年来受理的各类案件依然呈现出较大幅度增长的势头。这既是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显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同时也说明社会纠纷解决的监督、协调的制度化机制尚未完全形成,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功能还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因此,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这也为仲裁事业的大力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