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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鸳鸯配

法律鸳鸯配


张玉录


【关键词】立法 司法解释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它标志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基本的制度基础,着实让人感到欣喜和欣慰。
  一则来自《新京报》的报道,不仅没有给人欣喜,还给人心里添堵。这则报道的内容是,在法制日报社举办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专家座谈会上透露有人透露:“两三个月之内,我们就能够出台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司法解释。”行政许可法刚刚实施,牛刀未试,就需要法院解释了!以前的其他法律,如婚姻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基本上都是如此。一法一解释,宛如一夫一妻,十足的“鸳鸯配”。这就使得人们在学习和使用法律的时候,不得不时刻铭记该法所配套的司法解释。虽然司法解释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家之言,对社会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人们为了求得一个胜诉的结果,普天之下的人们不得不接受它的约束。就这样,司法解释俨然也就具有了事实上法律的效力。
  在今年三月的全国人大上,广东代表团就有代表提出建议,要求规范司法解释。认为如果作为实现司法权重要手段之一的司法解释权没有明确边界,如果该边界不是基于宪法原则而产生,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体系,我们就会看到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冲突、权力对权利的侵犯。谁来进行司法解释,对什么内容可以进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发动、制定、监督程序等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与规范。
  我国司法解释权的法源是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它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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