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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的民事责任(二)

  五,行政侵权提起民事诉讼在实践中存在的障碍
  当行政侵权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且受害人已向直接第三人(有直接侵权人的不作为侵权案件)求偿不能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起诉只要具备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该行政侵权案件从理论上就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立案、审理,但在现实操作中,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障碍:
  1,时效
  行政侵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最大障碍来自法律对起诉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对时效的规定,时效为两年,人身受伤害的时效为一年。既然当事人准备依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行政侵权赔偿,受害人只需依民法通则121条向法院起诉,而在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人身权特别是身体受伤害的案件,那么,其适用的时效应为一年。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当人身权受侵害时,当事人极易因为时效问题而失去法律上的受保护的权利。首先,当事人要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以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或者“有过错”,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为三个月,第一审审理程序期限也为三个月,第二审期限为二个月,计八个月,再加上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工作上的时间,如:立案、受理,送达等,时间计接近一年。实践中,行政侵权被侵害人很难在行政行为作出后立即起诉,如果因为人身自由受行政机关约束,虽然法律上并未限制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出于举证职能上的原因,受害人的亲属往往有所顾虑,即使法律赋予受害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但能否延期要由法院决定。
  2,法院与起诉人在认识上的冲突
  本文所探讨的是行政侵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行性及理论依据。而在实践中,当受害人在取得行政行为违法证据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往往迳行以行政赔偿案件立案并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及原则,以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原则进行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止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在法院看来,行政机关因为行政侵权而被起诉要求承担责任,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其是基于或者参照的基准法是国家赔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受害人为了得到更全面的权利保护,其出发点是依民事法律起诉,依民事法律规定的赔偿原则及范围起诉,其参照的基准法是民法通则121条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就造成法院与起诉人在认识上的冲突,最终形成诉讼程序与适用法律上的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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