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传销或非法直销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传销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由“地上”转入“地下”。
传销危害有如下特点;
一是, 弱势群体受害。加入传销的人员不是下岗职工、就是老年人或是刚毕业的学生,甚至有退伍军人,他们对社会认知能力相对较弱,尤其传销的“外衣”十分漂亮,使一般人很难识破。很多人都是被骗入局。
二是,危害深广。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很多传销者形成裙带关系,发现被骗已是血本无归,最终生活窘迫,有的甚至发生自杀事件。
三是,与法斗胆。好多的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他们对于新入门的传销者要求下线任务或是入门费,在任务为完成或未完全交付入门费之前,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对受害者进行人参监禁,甚至施与暴力。
四是,金融秩序的扰乱。传销过程多是虚假宣传、制假售假、偷税漏税、侵害权益等大量违法活动的过程,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五是,伦德冲击。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给其家庭也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
六是,斗志沦沉。传销人员被“洗脑”,后,为走发财路斗志沦沉,最终脱离勤劳致富。想不劳而获,渴望发展下线生财。
有鉴于此,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
第一, 对于直销人员违法要求:
一是,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二是,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三是,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以及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或者直销培训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第二,对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