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刘洪军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 修改
【全文】
浅谈《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 刘洪军
《
国家赔偿法》自1994年5月12日颁布,次年1月1日实施以来,虽然在追究国家责任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关键一步。但是,经过10年的实践,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在有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赔偿的不敢或不愿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偿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赔偿的就是不判,《
国家赔偿法》的实际作用与当初颁布时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修改
国家赔偿法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纵观《
国家赔偿法》,实际上它是一部集程序法与实体法合一的一部法律,从立法技术角度讲,这部法律应当是比较完善、条款较多、内容丰富的法律,但是,这部法律仅仅35条。由于赔偿法本身的不完善和国家法制环境的不尽理想,以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申请赔偿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积极响应,而是或不予确认、或拖而不赔、或赔而不足、或采取规避法定赔偿事项而选择私下“抹平”的方式解决(这样等于改变了国家赔偿的性质,变国家赔偿为单位或个人的补偿)国家赔偿请求。由此导致了近年来赔偿法越来越被束之高阁而形成许多学者称之为的“可望不可及的摆设或花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颁布了相应一系列的若干司法解释,仍然没有能够弥补立法的不足,《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势在必行。2004年08月,全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讨会在天津召开,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截至2003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审结1531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5442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1/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介绍,10年来,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共受理1.1万余人投诉,赔偿2500人,金额近5000万元。但是,这个数字并不能完全反映国家赔偿的真实面目,举个简单的例子,在200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仅仅就刑事犯罪一项,2001年宣告无罪的6617人,2002年宣告无罪的6597人,两年合计就13214人,那么,近十年来,再加上各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15867件的数字无疑是太少了!因此,有人把《
国家赔偿法》笑称为“国家不赔法”、“国家限制赔偿法”。这些情况告诉我们,如果
国家赔偿法再不修改,就很有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国家机关违法的案件,进而有可能会产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