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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探讨和完善

  因此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的“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均改成“被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这种改法,切合了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原则,在程序上也有《民事诉讼法》中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予以支持。
  三、结语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们逐渐认识到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竞争给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营者为了使自己能够在市场中生存、发展,获取最大的利润,不可避免地利用限制竞争手段参与市场活动,争夺市场控制权。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其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会导致整个市场秩序的紊乱,妨害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既然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已经暴露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疏漏和缺陷,就应当立即着手进行对该法的“废、改、立”活动,以保证该法制约、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力度和效果,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
  然而现在立法中往往有个惯例,即是先颁布一个法规,然后在相当时间后再颁布一个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加以具体解释。当然,必要的解释是需要的,但如果把这当作弥补法律缺陷的一种方式(而且有的实施细则往往又存在着立法缺陷),是非常不恰当的。因此,设立一个法规,必须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真正做到认真听到了有关阶层对该法规的意见,然后加以综合平衡,制定出一个严密的法规。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立法缺陷和完善进行的探讨。笔者希望有关立法、执法部门在该法实施期间,对法条中所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执法中形成的困难等情况加以考察和研究,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对《竞争法》作一比较妥善的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惟此,也才能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更多地遵守,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真正达到立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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