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探讨和完善
程家斌
【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定和实施以来,对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清除不正当竞争及其它有关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疑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审视全部法律条文,令人遗憾的是,其本身存在着较多立法和执法上的缺陷。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缺陷 执法缺陷 完善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赖于多种社会经济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之一就是引入社会竞争机制。
竞争是主体之间互相争胜的活动。为了取胜,竞争者会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因此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总是相伴而生。为了抑制不正当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的负作用,每个国家都会通过法律来规范竞争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也不例外,1993年便颁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给予了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清除不正当竞争及其它有关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疑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审视全部法律条文,令人遗憾的是,其本身存在着较多立法和执法上的缺陷。
二、缺陷分析与完善
从《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执法以及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来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疏漏和缺陷,已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亟需修改与完善。
(一)立法上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缺乏概括性的一般条款,造成该法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没有拾遗功能,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重新调整。
《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
2条第2款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明确的法律定义:“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在该法第二章又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以定义和专章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并未完全容纳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定义中限定了“违反本法规定”,而在第二章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又没有设立一个概括性、拾遗性的一般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缺陷。而且,与其他法律相比,《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