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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序

《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序


冯果


【全文】
  序
  自公司制度尤其是股份公司制度诞生以来,公司经理在公司治理和公司运营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现实地位的不断提升也不断加大了公司经理攫取公司权力的胃口。然而,在法律设定的公司所有权制度和公司治理制度中,公司经理在公司权力构造上并无一席之地,也就是并不能构成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抗衡的一极。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就有学者观察到公司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制权)已经开始或显性或隐性地向公司经理转移,这一现象显然与传统公司法律制度背道而驰,因而被称为经理革命。经理人员作为一个职业阶层兴起,他们以其专有的职业技能为武器,揭竿而起,要“革”传统公司法律制度的“命”。
  知识经济的来临更是将经理革命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因为经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和知识已经被看作是一种投入到公司的生产要素,在公司生产运作中它丝毫不逊色于股东投入到公司的实物资本,甚至在某些公司中其作用大大超过了实物资本。一些经济学家于是对此作出了种种理论解释,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人力资本理论和企业契约理论,其开创者舒尔茨和科斯都因此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尽管美国法学家贝利和另外一位经济学家米恩斯曾率先对经理革命现象作了引人入胜的实证研究,完成了他们的经典著作《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然而此后的法律学者却对这一极富现实意义的问题少有系统的、深入的探讨。众多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学著述对不断高涨的经理革命浪潮视而不见,依然在传统公司法律制度设计的股东本位、董事会中心主义中求解公司治理难题。面对不断增值的经理人力资本,法学界和立法者或受制于股东本位思想,或困于人力资本出资制度难以设计,也未能作出重大理论和实践突破。总的来讲,到目前为止,经理革命现象并未引起法学界的足够重视。
  经济学界关于经理革命的各种理论固然能够解释为什么经理阶层会发动这场挑战传统公司法律制度的革命,但是对任何社会现象仅有理论阐释是不够的,最终落实到实践层面必须有具体的、可行的解决方案。对经理革命现象而言,提供应对之策和相关制度安排,当属法学界的使命。
  本书作者对经理革命背景下的公司经理法律地位、公司经理选任制度、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形成了20余万字的专著即将出版,其勇气和勤奋着实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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