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28条第4项。
见沈达明编著:《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上),中信出版社1991年11月版,第330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27条,第
28条。
见谷口安平(日):《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51页。
里所说的苏联即指通说的“前苏联”。笔者不同意通说,因为前苏联应为后苏联的对称,在当今历史上并无后苏联的存在,故通说是不妥当的。
见柯昌信 崔正军主编《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22--25页;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92页。
现在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26页。
参见沈达明:《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下),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14页;《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273条275条276条277条,《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6条 ;兼子一竹下守夫:《
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8─89页。
参见前引毕玉谦书第137──138页。
引江伟主编书第84页。
引沈达明编著《
民事诉讼法初论》(上)第267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