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相对性原理对各国民事诉讼中再审制度中再审的条件的设立也是有影响的。英美法在普通法上有两句格言:“ 公共利益要求争讼有个终结”和“一个人不能因同一理由遭受两次折磨”
。基于这样的理念,英美法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不设立再审制度或不适用再审制度。英美法国家的这一做法,虽然不能直接论证其是证明相对性原理运用的结果,但他们的这一做法,与证明相对性原理反映的机理是不谋而合的,就此点而言,说明英美法国家的这一做法在民事诉讼中有其合理性。在大陆法国家,普遍设立有再审制度,在再审条件的规定上,再审的理由一般只强调原审在程序适用上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而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除了将原审法院在程序适用上有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再审的理由来规定外,还将当事人提出能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德国 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再审条件的规定,反映了他们已经认识到,法院生效的裁判所确认的证明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即使不一致,只要在裁判过程中,不存在违反程序法的问题,这一裁判的结果就是合理的和现实的,在法律上也就不应以再审的方式予以改变;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条件的规定,反映了立法者追求诉讼结果要完全符合客观真实的理念,但这一规定与证明相对性原理不相符,与诉讼的迅速性和经济性的理念也不相符,它过分地强调了实体正义而忽略了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价值,因此,从总体上说,这一规定不大符合现代诉讼的特点和要求,有必要进行修正。
小结
证明相对性原理是由民事诉讼的理念和证明制度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它表明了诉讼结果存在的一个普遍的现象,对这种现象在诉讼中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的正确认识,有利于我们科学地认识和运用有关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强调认识和运用证明相对性原理的同时,有必要指出,在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中,在遵循民事诉讼规律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使民事诉讼裁判的结果与案件真实情况一致,与证明相对性原理并不矛盾。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以证明相对性原理为借口,来妨碍发现案件客观真实,那将是对证明相对性原理的错误的理解和滥用。这其中的道理,就如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说的,人不可能不犯错误,但在实践中,人们应当尽量避免犯错误而不能以人不可能不犯错误为借口而鼓励犯错误或不去避免犯错误的道理是一样的。
全文完
【注释】
参见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57页—65页;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版,第326页。
见谷口安平(日):《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52页—5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