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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看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至于中国在司法改革的全面性方面存在问题是不言字明的,因为我们没有一个统一的司法改革机构,没有一个统一的改革计划。在这样的一种状态下,不同的部门之间司法改革的不协调乃至相互冲突的情况就有可能会出现,有关制度不配套的现象自然无法避免,这无疑都严重的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司法改革预期目的的实现。
  总而言之,从日本战后第三次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具体的运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司法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中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如果要让我说目前中国司法改革最需要做的事是什么,我将毫不犹豫地回答: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改革的机构,制定一个统一的司法改革计划。唯有如此,中国的司法改革才有希望。  
  
      
     (全文完)
  
【注释】 
俄罗斯在20世纪90年代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中,设立了“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英国、韩国在司法改革时,也设立有类似的机构。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第6回会议资料:各委员的论点整理意见书。参见《法律家》2000年第1期。


所以要有这样的一个变化,是因为日本是一个极端的等级制国家,长期以来都是依靠行政规制来治理国家的,即日本社会结构是“事前规制型”的社会治理结构。这样的一种社会结构,不利于西方国家自由经济的发展,西方国家(主要是美国)要求日本要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就必须减少不透明的、不合理的行政规制,加强司法在管理社会中的作用,提高每一个国民的行为自律能力,即用公正合理的法律规范来治理社会,建立“事后审查型”的社会治理结构。


1999年7月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成立至2000年6月,已经召开审议会会议22次,每次会议的间隔时间大多是10天至20多天不等(只是第1次与第2次会议相隔的时间较长,有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平均是半个月左右。

见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发布的各次会议的议事概要。

参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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