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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看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第三、有关司法改革的计划性和严肃性
  日本人做事计划性强的特点在此次司法改革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严格的计划和按部就班的工作程序,使得日本司法改革启动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得十分的有序。
  在此次司法改革正式启动之前,日本就制定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1999年6月9日颁布,此次司法改革从同年7月1日开始)。该法对审议会如何成立,成立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确定司法改革的方案,在此期间内什么时候应开展什么工作,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和工作程序安排。这些计划和要求,有比较长远的,也有近期的。比如,该法要求“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应在2001年7月,将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在重视司法整体性的前提下协调各种意见之关系而作成的《司法制度改革意见报告书》提交给内阁。而司法制度改革意见的中期报告则要在2000年10月份提出。在此期间,“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平均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讨论司法改革的有关问题。每次会议开会之前,对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议题、会议中心发言人以及为会议的材料都作了周密的安排和准备。  另外,“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为了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改革意见,还不定期(但不是随意)的在不同的地点就不同的问题召开司法改革地方听证会。地方听证会讨论什么问题,由多少人在会议上发表意见(中心发言),大约什么样的人以及多少人参加旁听,会议时间多长,等等,也都有个明确的计划和安排。就司法改革的内容而言,先改什么后改什么,也在计划之内。
  司法改革的计划性所产生的效应是:司法改革工作的有序和工作的有效。具体地表现为,日本的司法改革应当就什么问题进行改革、目前改革进行到了什么阶段、社会各界对有关的改革问题持什么看法、负责改革的机构下一步将如何开展工作等问题一目了然,政府、司法部门、与司法改革有关的社会各界、国民等对司法改革的情况都可以做到十分的了解,这也在一定意义上加强了人们进行司法改革的信心。
  与司法改革计划性具有密切关系的是司法改革的严肃性。日本进行司法改革的严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司法改革要依法进行,在现行法律没有作出修改之前,决不允许以改革的名义破坏国家的法制;二是司法改革的各项方案都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司法改革的方案进行科学的论证)之后才可确定。论证通常是通过召开“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会议和地方听证会的形式来完成的。正是因为司法改革的每一个方案的都是经过科学的论证之后确定下来的,其可行性自然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这就为今后司法改革的推进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中国虽然长期的实行计划经济,但就工作的计划性而言则差强人意。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同样表现出我们的工作计划性差的弱点。这一弱点具体表现为:中国应如何进行司法改革没有一个统一的计划,在什么时候要对什么样的制度进行怎样的改革,也没有一个全盘的规划,虽然在有关文件中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革计划,但缺乏落实这些计划的具体步骤和工作程序, 至于各司法部门之间的司法改革应当如何协调,更是不得而知,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司法改革的连续性差以及随意性强的现象,司法改革的演进给人一种“脚踩西瓜皮,滑到哪算到哪”的感觉。若要在这方面与日本的司法改革作个比较,说我们的司法改革处于一种茫然无序的状态并不过分。这样的状态必须尽快得到改变。可以说,没有一个统一的改革计划和落实这一计划的工作程序或步骤,我们的司法改革将一事无成,10几年来,我们的司法改革进展缓慢并时有改革走回头路的现象发生,就是对这一问题的很好的说明。俄罗斯90年代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产生的“立法无序、自相矛盾,司法改革演变成一种令人难以容忍的永恒的立法运动”的教训  同样值得我们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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