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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看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第二、有关对司法改革的认识和司法改革目标的确定
  如何认识司法改革,关系到司法改革目标的确定以及司法改革的内容等问题。在这次的日本司法改革的讨论中,不少专家和学者都明确指出,日本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应当是司法应当最有效地保护国民个人的利益,司法能适应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司法改革努力的方向应当是改革后的司法制度能反映司法的本质特性:公正性、公平性、中立性和程序性。与此认识相适应,日本将此次司法改革的目标确定为日本的司法制度能被国民方便地、有效地利用,能适应日本社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的要求,也就是实现由“官僚的司法”向“市民的司法”的转变,司法制度能符合国际社会向日本提出的日本社会应当由“事前规制型”的社会治理结构向“事后审查型”的社会治理结构转变的要求。
  在中国,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司法制度的认识是比较模糊或片面的,对司法的价值和司法的特征缺少正确的认识,主要表现为,强调司法的政治化,忽视司法的中立性;强调司法的大众化,忽视司法的专业性;强调司法的目的性,忽视司法的程序性。此外,还由于中国长期的实行计划经济,司法(包括司法组织和司法行为)行政化的倾向在人们观念中也是根深蒂固的。这些对司法的模糊或片面的认识,反映出我们在观念上对司法的认识是滞后的──我们对司法的认识未能跟上社会的发展对司法所提出的要求。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我们也没有将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这一对司法改革具有指导性意义的问题提出来研究和讨论,而只是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具体的问题的角度来认识司法改革的意义。基于这样的一个认识水平,我们确定的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还是在考虑如何的健全有关的司法组织系统,完善相关的审判工作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并解决好司法经费问题,而未把司法改革的目标引申至如何使司法制度能更有效地被国民所利用,如何使司法更有利于对国民的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司法制度能更适应于中国溶入国际社会的要求。
  我们认为,我们现在有关司法系统所确定的改革目标并不是错误的,但它未能完全符合司法改革的本质要求,因为司法改革的本质,在于使司法权能更有效地保护民众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如何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增加司法经费和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应当说,后者只是实现司法目的的具体的要求,如果将它们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而忽视了对司法改革应当使民众更方便的利用司法制度的追求,那无疑是本末倒置了。
  日本将他们此次所进行的司法改革的另一个目标定位于使国家的司法制度能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潮流,对日本而言,这是相当有远见的。而就中国目前而言,该目标有点可望而不可及,因为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要融入国际化发展进程还有相当的路程。但司法改革应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要求,这一思路,对正在进行经济改革和正准备加入WTO的中国来讲,同样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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