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有关主持司法改革进行的机构的设立和司法改革的统一性
日本为此次司法制度改革特设专门机构:司法改革审议会。该机构是由日本内阁根据《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1999年6月9日公布,法律第68号)而设置的,其成员来自日本的法律界、教育界和企业界,由法律专家、知名学者、知名企业家和律师组成。司法改革审议会的性质属于咨询机构,主要是负责搜集、整理日本各界对司法改革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司法改革进行讨论,最后要向内阁提出司法改革的方案。正是因为有了司法改革审议会这样的一个专门机构,日本各界对司法改革的意见能迅速的在社会上得到反映,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的讨论也因此而逐步地引向深入,司法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各界关于司法改革及与司法改革有关的改革计划能在司法改革审议会的主持下得到协调,从而使得日本的司法改革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目标、能有系统的和相协调的改革内容并保证改革能在统一的计划下进行运作。可以说,司法改革审议会的设立,对日本司法改革进行的有效性和有序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从中国司法改革所进行的情况看,我们并没有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改革的机构。由此产生的最大的弊端之一是进行司法改革的相关各界的改革缺乏协调:司法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各界,在进行司法改革或与司法改革密切相关的改革时各自为战,各有各的目标和计划,比如,人民法院系统有个《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检察院系统则搞了个《
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和《
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而与司法改革有密切关系的律师界则不见有什么成文的改革意见或计划,律师制度的改革基本是就是借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推进,从而形成司法改革不能统一进行的局面。而这一局面的形成又会反作用于各项具体司法制度的改革,对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造成妨碍。因为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一项工程的完成,往往得以其它工程的完成作为前提,如果没有一个统一负责协调各个工程进展的机构,各项工程的有效完成自然就是个问题。因此,要切实完成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使司法改革深入化和取得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设立一个专门性的司法改革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不仅仅是日本为我们作出了榜样,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进行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同样有益的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