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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看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从日本第三次司法改革看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潘剑锋


【摘要】本文对日本二战后进行的司法改革作了简要的介绍,其中对日本二战后第三次司法改革的一些具体做法作了论述,并从比较的角度,对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进行了反思,指出了中国司法改革在改革的目标、改革的组织、改革的计划、改革的内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目标  司法改革计划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
【全文】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先后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
  第一次是在二战结束之后在美国的干预下所进行的司法改革。这次司法改革是在日本废除了明治宪法,制定了实行国民主权原则的日本国宪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主要内容是:赋予裁判所完全的司法权和违宪审查权,禁止设置二战前行政裁判所那样的特别裁判所;增设了家庭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形成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简易裁判所的裁判所体系;裁判程序方面,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广泛采用了当事人主义的美式诉讼原则;将司法三曹的培养制度合二为一,实行同一的严格的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等等。这次司法改革,使日本的司法制度融合了许多英美法的内容,在日本建立了兼具大陆法和英美法双重特征的现代日本司法制度,意义十分深远。
  第二次司法改革是从1962年开始的。这次司法改革主要是为了解决日本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诉讼周期太长、效率太低;二是立志成为裁判官的人员减少,不能满足裁判所人员设置的需要。为了进行这次司法改革,根据“临时司法制度调查委员会设置法”,日本内阁设立了“临时司法制度调查委员会”。这次司法改革的议题主要集中于如何提高诉讼效率和提高裁判官数量和质量,就实现法曹一元制的设想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由于司法三曹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意见分歧,这次司法改革没能实现预期的主要效果,但其对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朝着有利于增加法曹人口的方向进行改革,以及为实现方便国民利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和方便裁判所迅速裁判的目的而对《日本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都发生了积极的影响。
  自1999年7月开始、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的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是日本战后所进行的第三次司法改革。虽然其已进行的时间不长,改革还处于初期阶段,但日本为这次司法改革所确定的目标、计划改革的内容、改革进行的步骤等已初见端倪,为进行这次司法改革而设立的组织机构已经成立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着工作。从他们所进行的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在观念上对此次司法改革的认识以及他们从事司法改革的一些具体做法。如果我们将这些认识和做法与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进行比较,我们就不难发现中国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存在着一些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从日本司法改革和中国司法改革的若干方面作个比较,来讨论中国司法改革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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