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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学强大的解释力不断向其他学科渗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了后者的分析范式和理论表达。这正如波斯纳所言,早期的法律经济学只是反托拉斯和公共事业管制领域,而现在的经济分析还被运用于像环境问题及当代法律制度中引人注目的领域。[6](p1)在这种大氛围下,经济学方法引入到环境法学研究之中来就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更何况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所负使命本身就决定了它与经济学交织紧密的必然性。
  我认为,要想赢得交叉研究的综合性优势,首先必须要对经济学原理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假定、命题和结论有着深刻的理解并了然于胸。同时、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要清楚地认识到经济学方法与问题之间有何联系、在所拟研究中扮演何种角色、起到什么作用、能否成为相关论述得以合乎逻辑地展开等都是重要的支撑要件。也就是说,不管是经济学的进路,还是既有的定理成说,它们都必须成为借鉴者笔下所营造的“有机体”之构成性部件,而不是游离于主题之外的标榜时髦之点缀。
  最后,我将关注点落脚到环境法学者的历史使命问题上。
  秉承法学界有识之士“什么是你的贡献”之内省,对环境法学著述引证分析的任务就不单是揭示现存问题,更紧要的是直面现实,解决问题——力图为环境法学者的未来选择和历史使命重新定位是本文的题中应有之意。
  不客气的说,目前多数环境法学研究要么是凑热闹,要么是停留在应然判断或正当化论证的层面上,既没有深入其里的个案研究,也缺乏应有的“数目字管理”[7](p269)——即量化研究。那些打太极拳般的写作风格和进路不但削弱了理论本应具备的实践指导功能,而且亦使本来就先天不足的环境法学更加积贫积弱,日益徘徊于法学主流之外的边缘性地位也就势必是一个定然。
  问题既已廓清,那么,究竟路在何方?
  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在各种现实急剧变动的情况之下,人与自然、环境与发展等等问题都是空前的、独一无二的和富于中国特色的,这些都为致力于学术的真诚学人准备了耐得咀嚼得学术富矿。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有没有足够的理论敏感和现实警觉,以及有没有科斯式的耐心和功力“小题大做”,能够从常人看来不起眼的细微小事中,开创出流布深远的新进路、新范式来。我的主张是,环境法学者在研究选题时应当遵循学术内在逻辑“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当前条件下建立、健全和完善中国环境法学理论诸课题理应成为环境法学者之首选。
  批评的话说得很多,也很重。但正如古人云:爱之弥深,盼之弥切,中国环境法学的成长与成熟才是我在行文中频频“开刀”的用心和要旨所在。是故谨以此文,与环境法学界诸君共勉。
  
【注释】
作者简介:汪劲(1960- ),男,湖北武汉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据我个人在统计之初(2003年初)的估算,除在校研究生外,国内法学院校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的总数应当不超过100人。

撰写《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时,我曾比较筛选出1979年至2000年国内公开出版的大约100部环境法学著(译)作与国内主要学术期刊发表的1000余篇环境法论文,并以作者的汉语拼音排序,将它们分别按作(译)者名、著作(论文)名、出版社(发表期刊)、出版(发表)时间(杂志号)进行了统计。但是在这个统计结论中,大部分学者的著述出版(发表)于1998年以前。(参见该书附录一和附录二)

在此,谨向为我从事调查研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的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科研秘书罗吉副教授表示感谢!

尽管国内很少有人对文献引证做深入的研究,但是随着国内学术资料库的建设、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等的介入,为我今天开展对环境法学文献引证的统计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因此我选取了较为权威的中国期刊网和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数据库作为环境法学文献引证研究的学者库和资料库。

见CSSCI索引。最后访问时间:2004年2月25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53位学者中,只有39位学者发表的论文被CSSCI来源文献所收录。因此统计结果实际为39位学者发表论文的数量。

对初选调查的53名环境法学者的来源分析,他们分布在国内32所高等法学院系和研究机构之中。其中,三分之一弱的学者来源于著名高校的法学院系,三分之一强的学者来源于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还有三分之一的学者来源于国家实施“211工程”后原理工农林等院校新成立的法学院系。

台湾大学法学院叶俊荣教授对此也有同感,他在《环境政策与法律》一书的“自序”中写道,“正因为如此,读者对于本书,并不适合以‘方正’的法律文章看待。在法律理念外,加入一些功能性的体会,对于全书精神与内涵的掌握,将会有所裨益。虽然这样的学术论著在台湾的法学界未必很‘正统’,但这种研究的取向,却是美国研究行政法、环境法或其他各种管制法的主流。”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自序。

此前,教育部已分别于1993年、1997年批准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为环境法专业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此处以及以下相关资料,均来源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向我提供的在该基地注册的中国环境法学者名录。

教育部2003年12月10日所印发的教社政]14号文《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一批通过合格评估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通知》中,对通过合格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予以公布。其中,法学类环境法重点研究基地的实际考评得分只是刚好达到合格的标准。

实上这3位主编在中国环境法学界的学术地位本来就已经很高了。另外,由于金瑞林教授、蔡守秋教授主编教材的版本较多,所以在统计时只能统计那些被引数量最多的教材。若将他们主编的全部教材的被引数合计在一起的话,数量会更多。

需要说明的是,蔡守秋教授于2003年出版了倾其毕生精力研究完成的学术专著《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需要指出的是,吕忠梅教授不仅在环境法学界、而且在民商经济法学界也有较大的影响。

见CSSCI索引,最后访问时间:2005年2月25日。方法是查找53位学者所有来源文献论文题目,然后按选题的内容进行分类。

这四次年会分别于2001年在清华大学、2002年在西北政法学院、2003年在中国海洋大学、2004年在重庆大学举行。详见各该年会组织者所编辑的论文集。

见CSSCI索引,最后访问时间:2004年2月25日。方法是将53位学者姓名输入CSSCI来源文献检索栏“作者名”内(含第一作者),检索CSSCI收录该学者在1998-2003年发表论文等相关数据。然后,逐项排除命中论文作者所撰写的非环境法学类论文,在此基础上再将发表环境法学论文的所有刊物综合计算并得出结论。

例如,由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隶属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管辖,因此该院主办的《法学评论》杂志对环境法学论文的关注程度就较高。再如,西南政法学院主办的《现代法学》杂志,因其一位副主编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学专业为环境法,因而该刊对环境法学论文也较为重视。而在其他法学刊物,我认为,它们对环境法学术论文的刊载主要考虑的是法学各学科论文的平衡、或者看重的就是新兴法学学科“新意”的原因。另外,国内多数法学杂志社也缺乏、或者根本就没有考虑设立专门编审环境法学术论文的编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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