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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

  这种局面尽管对环境法学在当前法学各二级学科中所处地位和受重视的程度具有消极的影响,但对环境法学著述在全社会影响面的扩大也有其积极的一面。鉴于环境法及其涉及相关环境问题具有系统性、综合性强的内在特质,国务院各部、委、局以及科研院所均设有环境的相关实务和研究机构,因此将环境法学的研究成果广布于与之勾连的相邻学科的专业刊物上,有可能为这些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行政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等提供新的知识资源和理论借鉴,便利他们的信息搜寻工作以及降低相应的信息搜寻成本。藉此,环境法学可以获得向外界展示自己形象、扩大学科影响的良机,并借助于相邻学科的引证作为途径之一,将上述的目标从理论的可能变为现实的可能。
  这样,环境法学者的学术水平虽然难以真正为法学界所认识,但是为环境的相关学科以及部门所认可或接受依然可以满足部分环境法学者的功利需求。因而他们也就乐此不疲。
  然而,从学术意义讲,这种从理想态到现实态的转化是需要一系列严格的前提条件的,最重要的是,必须要有良好的学科规范和严格的学科纪律。然而,在前提条件缺位的大背景下,发表论文可选刊物及其选题的多元化很容易异化成追求“短、平、快”效应的投机策略。鉴于各学科分工和专业特点,大部分相邻学科的学术刊物对法学研究工具、基本理论等并不熟悉,也没有相应的比较优势,很难对本质上从属于法学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的质量明辨高下,这一点恰恰可能降低环境法学论文发表的门槛进而降低所发表论文的学术质量。
  为此,我认为环境法学论文“四处开花”的现状并非繁荣环境法学研究之表征。恰恰相反,这种局面并不利于环境法学科独有的立场、观点、方法之形成与发展,并不利于其廓清面目以自立于法学之林,表面的轰轰烈烈掩盖不了根基的浅薄和理论的苍白。例如,在列CSSCI索引主管单位于2002年发布的法学学科期刊影响因子排序2001年前三名的《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等期刊中,所发表环境法学论文的数量就相对较少。这无形中也会降低法学界对中国环境法学者法学研究能力和水平的看法。
  当然,与法学其他二级学科相比,中国环境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的数量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这种现象也表明,传统部门法在法学的二级学科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而所有法学的新兴、边缘学科中只有环境法学目前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因此法学各学科在中国的发展并不均衡。所以即便单纯从产出数量来进行横向比较,环境法学也处于其他法学学科之下。难怪环境法学者在传统法学学科“瘦死骆驼比马大”的豪语面前不免有底气不足的惶惑。
  
  四、结论:关于提高我国环境法学者学术水平若干问题的思考
  
  正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我对环境法学著述引证和现状背景的分析亦是“意在山水之间”——关键在于从以上各点的论证中提炼出提高我国环境法学学术研究水平的若干基础性、同时也是构成性的核心问题。
  首先,是环境法学者学术思想的组织形式问题。
  如前所述,近年来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呈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特点,不但数量上有了极大突破(尽管与其它法学学科相比仍有差距),而且涉及领域相当广泛:从一般性的环境法律基础理论研究,到环境污染控制法律调整过程的具体问题;从国外某项环境法律制度的评价、评述,到我国相关环境立法若干问题的设想,等等几乎近期以来见诸媒体的、与环境具有或隐或显勾连的话题都被囊括进了环境法学研究的清单。
  但是,在我看来,这种“丰收”现象的背后可能隐蔽着不容忽视的危机,表面的轰轰烈烈可能意味着对更深层次、更为根本问题的失察和失语,——研究者学术思想的有效组织形式问题常常被不恰当地屏蔽于我们的视野关照之外。目前,环境法学界非常热衷于搞学术上的游击战:东一榔头西一锤,什么时髦写什么,流行话语样样不拉,令人眼花缭乱的符号产品层出不穷。然而研究者却不甚注意思想理路、内在逻辑的前后相续、环环相扣,没有一条清晰的理论主线把诸多思想的“原子”细致绵密地串起来,没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内核把不同的阐释涵摄到统一的分析框架之下。四面出击的最终结果只能是一堆零散摆放的线头,而不是一幅经纬分明、井然有序的锦缎。尽管这种碎片化的研究进路不时也有灵光闪现和火花迸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思想整合机制,就很难将各种符号产品有机地统一起来,甚至有些时间间隔不远的同一作者的著述在其学术理路上也呈“鸡犬之声‘不’闻,老死不相往来”——很难在此基础上抽象出具有一定普遍解释力、预测力的命题、范畴和方法,更遑论让读者充分体会到智识的愉悦和理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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