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由CSSCI索引六年间收集中文核心期刊来源文献统计结果中,进入表三所列教材的主编,只有一人在CSSCI索引来源期刊文献中发表过环境法学术论文。虽然这三部著作的被引作者均为主编个人,但实际上参与编写这三部著作的还有其他一些在中国环境法学界有一定地位的撰稿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状况只能说明该被引教材的整体学术水平较高,只是在由多位撰稿人参与编写的教材被引用时,实际上无形中提高了主编个人的学术地位。
(2)环境法学论文的选题与发表
环境法学论文的选题,是反映一定时期环境法学研究状况(重点、热点课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考察和整理某个环境法学者学术思路的最好例证。
从CSSCI被引来源文献选题的范围和内容看,环境法学论文涵盖环境法学科的各个领域。但从单个具有影响力的环境法学者所被引著述的选题看,中国环境法学者对某个问题研究的专注和关注程度是不一样的。例如,从蔡守秋教授的被引著述分析,可以看出因该学者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时间较长,因此研究对象也非常广泛,涉及几乎所有环境法学研究的领域、尤其是新兴领域,选题也较大,分别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也较多。而从吕忠梅教授的被引著述分析,论题相对集中,表现出该学者主要关注环境法学的少数主要理论问题,选题较小,分析较深。王曦教授的著作则多表现在美国和国际环境法学领域方面。而陈泉生教授较为关注环境法学理论的前沿课题,并且该学者研究成果中的部分论文论题多为其日后的理论著作所收录,其结果表现在论文成果多、理论专著也相对较多。表明这些学者已逐渐通过他们的著述表现出自己的学术流派和风格。
如果说从选题来分析学者的学术思路及其一定时期所关注的问题在上述学者著述上的表现还算清晰的话,那么其他大部分学者在环境法学领域的选题则难以把握、捉摸不定,表现在选题忽东忽西或什么热就写什么。如果将选题的对象按照法学界通常使用的重点、热点、难点诸课题来划分的话,我还发现中国环境法学者较为关注对“热点”的选题,如以改革环境行政管理制度为题者占选题总数的22.55%,以可持续发展为题者就占8.94%。占选题总数7.23%的环境民事法律制度研究中,绝大多数内容与绿色民法有关,而占选题总数18.72%的环境法学总论选题则多与环境权研究有关。在中国加入WTO以后,选题中有关贸易与环境关系的选题也一时间猛增,有关论文竟占选题总数的8.09%。与之相反的是,有关生态保护法和国际环境法这两部分的选题则寥寥无几。而有关自然资源法及其关联自然保护问题的研究,近几年则主要是由民法学者从准物权(特殊物权)的角度予以展开讨论的。
比照我所收集整理的20世纪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成果,我认为环境法学者的选题范围实属“过于广泛”。[2](Pp384-442)再结合近四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年会所收集发表的论文选题看,选题过大、过散依然是当前环境法学研究普遍存在的问题,似乎所有与环境相关的问题都为环境法学者所关注。
中国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和选题较散的现象,一方面说明环境法学研究较为“浮躁”,学科的理论研究尚未真正形成,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还比较混乱;另一方面也印证了苏力所谓的“在以热点或新兴问题作为学术研究所关注领域的状况下,因其研究项目和研究思路缺乏连续性及其推展性,自然也很少自觉反思并感到自己学术思想的推进以及整个学术领域的前沿改变”的学术观点。[1](p170)这样,也就很难在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内形成独具特色的研究学派,因此也就很难出理论性强的高水平著述。
另一个影响并决定环境法学研究水平的是论文所发表的核心期刊。由于环境法学本身所特有的浓厚技术性,以及与自然科学、其他社会科学诸如环境科学、生态学、经济学等的紧密关联,其论文选择发表的核心学术期刊也具有与传统法学学科所不同的鲜明特色。
从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环境法学论文的统计结果看,刊载环境法学专业论文的学术期刊分布较广。按刊载环境法学论文的多少排列,它们依次是法学、环境科学、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社科总论、经济学和其他等。如果以环境法学最终的学科归属和本身的基本特质——法学作为分类标准,可将上述学术期刊归纳整合后分为法学和其他两大类。有趣的是,作为一门部门法学,环境法学论文六年间发表在法学核心期刊的数量只占总篇数的43.09%,而亮相于其他相关期刊的合计篇数却占总数的56.91%。从数字上看,后者已经胜过了前者。而在相对较多刊登环境法学术论文的少数法学刊物,我认为也是因为该学术刊物的主管单位(如法学院校)、主编或责任编辑等与环境法学有一定渊源关系的原因,因此这些刊物较为重视环境法学术论文的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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