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类环境法学教科书所构建的环境法学体系的角度分析,目前中国的环境法学理论的研究与环境立法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脱节的。一方面,环境法学的理论探索是在向传统法理论、制度与方法的局限性提出挑战,呈现出强烈的“前沿性”和“非法学传统性”,因而对其解释论的非议颇多,常常被传统部门法学者唾弃为不屑一顾的“谬论”。另一方面,在中国法学界对环境法学者的“新思维”尚存质疑以及中国政府的行政权事实上主导立法权的今天,环境立法表现得非常平庸,这种状况根本不会因为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的超前而改变。于是,环境立法成为政府环境行政的工具,环境法学教科书也沦为政府部门和长官意志的诠释。
其次,各校在新增环境法学硕士、博士点功利的背后,存在着环境法学术梯队整体素养不高和拼凑研究生导师现象。
在2003年教育部申报审批新的博士点、硕士点的过程中,有10多所法学院校申报设立环境法学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点。其中,除像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因其整体法学教学研究的学术梯队相对整齐、具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外,其他一些大学法学院系、特别是原理工农林院校新成立的法学院系则是在结合该校原有特点的基础上,选择当前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作为其法学学科发展的突破口,而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正好符合这一特征。
然而,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导致了许多非从事法学教育或在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没有多大贡献者此时摇身一变,也成为环境法学专业的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导师。在前些年以招收政界、商界“成功人士”为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盛行的风气下,非为导师、就连研究生生源个人的学术素养都难以保障。这种现象理所当然地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和研究生培养会产生不良影响。
尽管中国目前较为前沿的环境法学者的学历和职称水平都相当高,但是,我不得不在此引用得罪人的数据说明中国环境法学者总体水平低下的问题。
从基地提供的53人环境法学者名单中,正高职称者共计28人(含教授兼博导11人、研究员2人、教授15人);副高职称者共计21人;讲师及其以下职称者有4人。在这些学者中,有16人曾获得博士学位。而对这53位学者专业背景的调查,我发现约有一半学者的最后学历或者中间学历中竞未涉及法学专业!
表一和表二的统计结果客观地说明,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注册的一些学者或根本没有环境法学著述、或其著述在中国期刊网1998-2003年六年间法学、环境科学来源文献引文检索统计中的合计竟连50次都没有达到。这种状况不得不令业内人士人怀疑中国环境法学者的实际理论水平。
从基地提供的上述学者的年龄结构数据分析,55岁以上的学者共有10人、45-54岁的学者共有10人、35岁-44岁的学者共有29人、34岁以下的学者共有4人。并且年龄越低的学者其获得的法学学位也越高。这种状况可以说明,环境法学者中的中青年学者占多数,只要有正确的引导和充分发展的空间,他们在未来十年中将会成为中国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中坚力量。
(二)中国环境法学者及其著述的影响力分析
1.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最具影响力的学术著述的分析
(1)环境法学著作的影响力
表三所示被引次数排序前7位均为环境法学著作(其中,一部学术专著、一部综合理论著作、五部教材)。这说明,在被引的著作中教材类著作最多,理论性专著较少,而译著则更少。我认为,教材类著作的影响力较大与该教材主编的身份和在法学界的影响密切相关。另外,其他环境法学著作的影响力也明显地高于论文。
这种现象到目前为止至少可以说明:第一,国内学者方便、可得的从事环境法学相关课题研究的环境法学著述中,公开出版发行的著作多于在专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并且这些著作的绝大部分为经教育部或者司法部组织统一编写的法学教材。第二,可供国内学者研究参考的,由中国环境法学者就环境法学中某个专题展开讨论并进行研究的学术专著或理论著作的数量非常少。第三,著作的保存、查找的便利性及其体系、内容的完整性要高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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