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

  统计结果表明,六年间主要中文核心期刊共发表环境法学术论文246篇。其中,法学类期刊发表106篇,占总数的43.09%;环境科学类期刊发表52篇,占总数的21.14%;学报类期刊发表38篇,占总数的15.45%;社科类期刊发表25篇,占总数的10.16%;经贸类期刊发表15篇,占总数的6.09%;其他类期刊发表10篇,占总数的4.07%。
  
  三、从著述引证结合学科现状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问题的分析
  
  (一)对中国环境法学科建设现状以及环境法学者状况的分析
  从环境法学科发展的角度看,尽管20多年来中国法学界对发展环境法学科给予了相当的关照和政策的倾斜,但各法学院校对环境法学科建设的重视程度各不相一,中国环境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依然较为缓慢。据教育部2004年的统计数据,国内有近400所高校设立了法学院系。若以此为标准,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国内所有从事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法学院校(所)只占国内法学院校总数的十分之一。
  分析其原因,除了环境法学为新兴法学学科、不属于基础性法学和传统法学学科外,环境法学在中国的发展还受到如下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制约。
  1. 中国现阶段法学研究的总体水平不高以及法学研究的重点、热点、难点和前沿课题分散等实际,是环境法学术水准朝向纵深发展的外在制约因素
  首先,与西方国家法学各学科学者较为热衷于环境的法律问题研究相比,中国现阶段法学各传统学科研究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国家基本法的立法还处于完善阶段,因此传统法学学科还面对着大量基础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亟待研究解决。至于环境保护法律的前沿课题,或许是因为传统法学学科学者认为它本属于环境法学的对象、或许是学者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将其作为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因而导致环境的法律问题不能成为中国现阶段各法学学科所关注的热点。
  综观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我认为各传统部门法学科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基本理论和制度问题。而西方国家100年前早已解决的法律课题,如证券制度中的幕后交易和信息披露问题、物权制度涉及的诸多法理问题等在中国法学界还是新生事物。尽管中国的环境问题在不断恶化、全球环境问题的进程在不断加剧,但在构建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尚未厘清之前,环境的法律课题在中国至多算得上是传统部门法研究的“陪衬”或“奢侈品”,根本不可能作为法学界共同关注的法学前沿。
  其次,在法学界具有影响力学者的做法和看法直接影响到环境法学的学科建设。
  在西方国家,早期从事并推动环境法学研究发展的西方法学者,一般为已在国内法或国际法领域作出重要成就和在学科内影响非凡的大家,如法国的基斯(A.Kiss)教授(国际法)、美国的萨克斯(J.Sax)教授(行政法)和魏伊丝(E.B.Weiss)教授(国际法)、日本的加藤一郎教授(民法)和藤木英雄教授(刑法)等。他们有关环境法律的学术思想及其洞察法学前沿课题的睿智能够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学界,从而带动各法学学科展开对环境保护法律课题的全方位研究。
  从国内环境法学研究较具影响的少数法学院校看,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以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或因为这些单位及其学者的有利条件而可以较早地参与国家环境立法并介入环境法学研究、或由于这些单位的国内著名法学家们的真知灼见并利用其学术影响力大力推行环境法学的教学与研究,从而促使这些法学院校在较早的时期便形成了环境法学教学研究的传统,并培养了一大批环境法学研究人才。
  这一点似乎也可以告诉我们:即使是中国,在学科建设和关注新兴学科发展的价值取向问题上,具有法学教学研究传统的著名院校与一般院校的态度是大相径庭的。
  2.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环境法学者人数相对较少和总体法学素养的相对低下、选题随环境问题的范围而变导致选题不集中等,是环境法学术水准朝向纵深发展的内在制约因素
  首先,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及其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易导致人们对环境法学的认识产生偏差。
  以教材建设和课堂教学为例,法学院的多数传统课程的教材编写和课堂讲授是采用法律解释与学说介绍的方法,而环境法教学与研究的方法并非以既定法律制度作事后的分析与描述,其理论和方法须依赖于长期实证资料的积累、或借用经济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生态学的理念进行分析,所以许多解释是具有新意的。但是,如果环境法学教授不注意对自身法学素质的养成和对环境法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或者在解释论上过多地运用自然科学公式模型解释的话,就会导致学生们出现“该课程是否应当属于法学课程”的疑问,从而影响到环境法学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