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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煤炭法》中应有的私法性因素

论《煤炭法》中应有的私法性因素


陈伟超


【摘要】内容摘要:《煤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自然具有经济法的公法性质。[1] 《煤炭法》作为一部专门针对特种资源的立法,说明了国家对煤炭这种稀缺资源的珍视。《煤炭法》的内容涉及到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勘查规划、生产开发、经营销售以及安全生产等几个方面。国家制定《煤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对煤炭行业的管理上有法可依,全面贯彻以法治国的方略。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煤炭法》除了应当支持国家对煤炭资源和社会公益的宏观管理外,在其他一些方面应当适当关注对私权的保护。本文着眼于《煤炭法》中应有的私法性因素,进行一定地分析并对《煤炭法》的修订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言。
【关键词】《煤炭法》   应有的    私法性因素
【全文】
  我们国家正致力于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而且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制定于1996年的《煤炭法》在实施中暴露出了很多不圆满之处,亟需修订。《煤炭法》修订工作中值得研究的领域很多,本文认为《煤炭法》的修订亦应当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体现其应有的私法性因素,进而强化对私权的保护。
  一.彰显所有者的物权
  《煤炭法》所涉及的所有者物权主要表现为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和煤炭企业法人对合法开采所得的煤炭的所有权。这两种所有权都应当在《煤炭法》中获得体现,并得到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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