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法史之一:论近代刑法和刑法观念的形成(下)

  贝卡利亚被认为是近代刑法之父,其哲学观点是古典自然法学或启蒙运动的一部分,其独特之处在于他专门地论述了“犯罪与刑罚”。在反对刑讯逼供提倡刑罚人道主义方面,他认为,逼供的经过是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因此其后果是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无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则能占便宜。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刑罚要取得效果,就要做到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贝卡利亚反对酷刑。他说,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酷刑与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首先,酷刑使得犯罪与刑罚不能够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第二,酷刑只是暂时的痛苦,不能够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结果会造成犯罪不受到处罚。他的总结是,
  
  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击一头狂暴地扑向枪弹的狮子,必须使用闪击。但是,随着日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他认为,对罪犯说来,死刑只是短暂的痛苦,而自由刑则是长久的痛苦,因为人类的精神能够抵御暂时极端的痛苦,却经受不了时间的消磨和缠绵的烦扰。就他当时的情况看来,死刑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表演,这种表演反过来使人们对死刑犯产生怜悯。他称,一种正确的刑罚,其强度只是要阻止人们犯罪,超过这个限度,就适得其反。贝卡利亚对死刑的描述和建议,被后来的福柯视为一个转折点,是人类刑罚从野蛮到文明的分界点,也就是从身体刑到自由刑转变的分界点。
  孟德斯鸠也有着相似的论述。在《论法的精神》中,他把矛头直指蒙昧主义和专制主义的刑罚制度。他认为,在惩罚“邪术”、“异端”时,要非常谨慎,否则就会酿成无穷的暴政。 他反对拷问罪犯,“拷问可能适合专制国家。因为凡是能够引起恐怖的任何东西都是专制政体最好的动力。”在孟德斯鸠看来,政治宽和的国家对罪犯是不进行拷问的,只有专制国家才使用拷问这种不人道的手段。刑罚必须有教育意义,
  
  治理人类不要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所给予我们领导人类的手段,应该谨慎地使用。……让我们顺从自然吧!它给人类以羞耻之心,使以羞耻受到鞭责。让我们把不名誉作为刑罚最重的部分吧!……如果一个国家,刑罚并不能使人产生羞耻之心的话,那就是由于暴政的结果。只有暴政才会对恶棍和正直的人使用相同的刑罚。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法无明文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行为而不是思想具有可惩罚性、法律不溯及既往、刑罚人道主义、反对诱供、反对法庭宣誓、反对轻信口供、反对有罪推定,等等,成为了近代的刑法基本原则。
  当然,当代思想家对此的看法有着许多的新意义。福柯是20世纪的思想家,对于这段时期的思想和理论,他曾经做过结构主义的分析。他的总结是:18世纪是西方社会刑法和惩罚制度的一个重大转折点,也就是从身体刑到自由刑的转变,由酷刑到惩罚人道主义的转变,惩罚由肉体转到对思想和行为的规制。这种变化的理论基础是一种社会契约论,犯罪实际上成为契约的破坏者,从前犯罪是对君主的侵犯,而这个时候,犯罪是对整个社会的侵犯,罪犯是整个社会的公敌,“惩罚权已经从君主的报复转为保卫社会了”。在这个转变中,贯穿着“人为万物尺度”的人道主义精神。惩罚的结构也发生着变化,
  
  改革者认为,他们通过这种惩罚符号的技术而赋予惩罚权力一种经济而有效的手段。这种手段可以适用于整个社会,能够把一切行为编成符码,从而控制整个弥散的非法的活动领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