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是犹太教和基督教共同的经典。对后世
刑法有着直接影响的,要算《圣经》里的原罪、赎罪和末日审判教义。前两者出自《旧约》,后一个出自《新约》。按旧约之《创世记》,上帝创造了亚当和夏娃,他们生活在伊甸园,负责修理和看护。他们生活悠闲,不为生计发愁,只是不能吃生命树和智慧树上的果子。后来,由于受蛇的引诱,夏娃偷吃并引诱亚当也吃了智慧树上的果子,人类于是有了羞耻感,同时也就违背了上帝的意志。人类对上帝犯了罪,要受到了上帝的惩罚。蛇受到的惩罚是以身行走,以土为食;女人受到的惩罚是怀孕的苦楚和对丈夫的依赖;男人受到的惩罚是终身劳苦以勉强度日。人类从此失去了伊甸园,要在人间受苦。亚当和夏娃是人类的始祖,人类因其祖先的罪行在出生时就有罪,即为原罪。
人类在尘世的生活是短暂的,它是一个过渡期,是人类赎罪的过程,赎罪的目的是重返天堂。耶稣的死,按照罗马法,是他违反罗马法律的结果,按神学的解释,是他在为人类赎罪。 当公义审判的日子到来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神不偏待人。” 对于义人,即那些给人饭吃,给人水喝,给人住宿,给人衣穿,给人看病,给人安慰的人,必承受上帝的赐福,承受创世以来为他们所预备的国;对于不义之人,即那些不给人饭吃,不给人水喝,不给人住宿,不给人衣穿,不给人看顾的人,上帝将送他们进入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 从原罪到赎罪最后到末日审判,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虽然这个过程是以神学的面貌出现的,但是与西方近现代的刑法和刑罚具有及其的相似形。而且,近代现代刑法的若干原则也可以在《圣经》描述的过程中发现其痕迹。
2,中世纪神学家的改造
中世纪的基督教文明对刑法首先有着观念上的影响。基督教从原罪到赎罪的神学思想,使得犯罪与惩罚之间有了主观世界的因果联系。犯罪与刑罚不仅仅是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外在的暴力与反暴力,而且是犯罪人由主观罪恶到消除主观罪恶内在的意志过程。这与后来黑格尔所谓“刑罚是对犯罪意志否定之否定”的概念极其相似,不同的只是,基督教的概念是神学的,而黑格尔的概念是世俗的。
公元313年,君士坦丁皇帝皈依基督教,基督教成为了罗马的国教。此后公元5到7世纪,日耳曼诸国王也皈依了基督教,原罪与末日审判的观念仍然没有消失。到了11世纪早期,西方出现了一种新的教义,这个教义认为,在单个灵魂死亡在死亡的时刻要受到一次中间的审判。在单个教徒死亡与最终审判之间,存在一个“涤罪”的中间期,这个过程称为“炼狱”。炼狱是对单个灵魂的惩罚,它的性质是在“赎罪”。公元1000年左右,西方人创立了“万圣节”,这是庆祝所有活着或者曾经活过的灵魂,在末日审判官面前相聚的日子。尘世的基督徒和炼狱的基督徒都期望着这一天的来临。末日审判是普世的民主,每个灵魂都要根据他的罪过受到惩罚。区分人们命运的唯一原则,就是根据每个人罪过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惩罚。这便是西方世界的万圣节、圣礼和炼狱学说的由来,这些学说
为西方基督教世界的神学与法学之间提供了重要的联系。在过去,罪被理解为是一种异化状态,是对人的存在的一种减损;现在,它被认定为法律术语上的具体的错误行为、欲望或思想,对此须通过此生或来世的一定时期的苦难予以惩罚。
在11到12世纪,神学家们对这种救赎学说进行理论上解释和发展,其中有圣安塞姆、阿伯拉尔和伦巴德等人。他们理论的核心便是:正义要求依据人的罪恶对他加以惩罚,损害上帝荣耀的人要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宇宙的正当秩序和上帝的公平正义要求得到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