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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九章 “紧箍咒”:公司经理之内部约束

《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九章 “紧箍咒”:公司经理之内部约束


谈萧


【摘要】《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经理革命现象进行法学阐释:通过历史考察,诠释了经理革命的必然性;借助人力资本理论和企业契约理论,首次从法学角度分析了经理革命对公司权力结构产生的巨大冲击;突破传统代理理论,提出了全新的公司经理三元角色理论,并据此构建了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经理革命浪潮和公司治理实践的公司经理选任制度、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 
   
  知识化的职业经理阶层以其知识资本为武器揭竿而起,要“革”传统的公司制度设计的“命”,这是历史必然还是纯属偶然? 
  股东价值被严重忽视甚至恶劣损害,董事会被公然架空,监事会成为十足的摆设,这一切与当前的经理革命是否有因果关系? 
  面对公司经理在公司现实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而引起的一场波及全球企业的革命浪潮,我们是应该“疏”还是“堵”? 
  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公司治理应回答的头号问题; 
  也是公司法学研究和公司法改革应关注的问题; 
  也正是本书考察经理革命试图解释的全部问题!
【关键词】公司经理 内部约束 法律机制
【全文】
  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
  谈萧 著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ISBN 7-80169-661-1
  
  下篇 制度解构
  
  
  第九章 “紧箍咒”:公司经理之内部约束
  一、构建经理约束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经理约束制度之价值
  前面三章我们讨论了公司经理的激励制度,这些激励制度本身在激励经理人员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体现了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但是,仅仅依靠激励制度中体现出来的约束机制来制约“神通广大”的公司经理人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构建专门的经理约束制度来监督和制约经理的行为。为什么需要专门的经理约束制度,我们首先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问题。
  引例9- 1 京澳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蔡季良案
  1999年6月,北京市有关部门收到多封来自澳门外资银行的书面告知函,称北京市驻澳门京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澳公司)拖欠澳门银行巨额贷款,要求给予答复。京澳公司由北京市经贸委于1981年出资50万元在澳门成立,是北京市政府设在澳门的“经贸窗口公司”。其业务除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对外投资外,主要是开展短期信用贷款业务。
  接到告知函后,1999年8月至2000年2月,北京市审计局对京澳公司的资产作了审计评估,并对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蔡季良在1994年至1999年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进行了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让人大吃一惊。
  1999年3月,银行对所有短期信用贷款额度(T/R)业务全部停贷,这下,京澳公司多年积累的问题就全部显现了出来。原来,这几年,京澳公司的大量T/R业务都没有按规范操作,客户手中的大部分贷款并没有在规定的3个月之内还清,而京澳公司为了继续开展T/R业务,便掩盖客户不能还贷的真相,在6家银行中相互循环开取信用证,即在B银行贷新款偿还在A银行的旧贷款,三个月快到期时,又在C银行贷新款以偿还在B银行的贷款及利息。这样,大量资金留在客户手中,而客户不能及时还款的真相被一笔笔“贷款——收取手续费——还款——再贷款”的表面繁荣景象所掩盖。京澳公司对客户手中的贷款又缺少有效的监控,致使大量的贷款逾期不能收回。截止到1999年6月,欠款总额已达1.93亿港元,而这些欠款的公司大多严重亏损甚至倒闭、注销,这便意味着绝大部分欠款已经打了水漂,而这个债务窟窿就必须由北京市政府出资来堵上。
  审计结果很快报到了北京市委、市政府。2000年5月16日,北京市市委书记办公会决定:由市纪委介入,调查京澳公司的经济问题。很快,由北京市纪委、市审计局、市城市开发集团等单位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对京澳公司的问题开始进行调查。
  经查,蔡季良担任京澳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之后,该公司的贸易业务、财务大权以及T/R业务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都由他一个人拍板。蔡季良没和任何人商量就将京澳公司的授信额度由一家银行的0.9亿港币增加到6家银行的2.6亿港币,并与公司原来的大部分客户终止了T/R业务往来。随后,他通过私人关系发展了广东中山、福建泉州等地的20余家新客户。这些客户大部分是私营企业,对这些公司的资信情况,蔡季良从不认真了解,又没有安排足够的人力参与、监督资金的管理,致使流入这些客户手中的资金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不能按期收回。为了归还前期贷款,继续从事T/R短期贷款业务,也为了掩盖客户手中的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事实,京澳公司就采取伪造附随单据和文件的做法,编造假合同,假贸易,在6家银行中相互循环开取信用证,借新贷还旧贷。1995年10月到事发期间,京澳公司循环开取的信用证共125笔,金额高达4.42亿港币,其中由蔡季良个人直接运作的就有3.93亿港币。
  另外,仅从1996年至1998年,蔡季良就多次拿着客户们提供的“调研费”、“车马费”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泰国等地“考察”,其中澳大利亚一国他就前后去过6次。而据检察机关指控,蔡季良以开信用证为由,先后多次收取索要财物达百万元左右。
  2002年3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蔡季良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定蔡季良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使人民币1.18亿元的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并为此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折合人民币88万余元,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结果,蔡季良提出了上诉。2002年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蔡季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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