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保障
若被保险个人死亡、失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财务困难时,第三者对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索赔,索赔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个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引起的,本公司将该索赔视同第三者对被保险个人的索赔,适用于本条款的规定。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针对被保险个人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名义提出的索赔,但以下情况不在此限:
(一)由非被保险个人之一人或数人以被保险公司名义所提出的衍生性索赔案件;且被保险人就该索赔并未参与或提供协助;
(二)由被保险个人因本保险承保的损失个案向其他被保险个人提出责任分摊或损害补偿的索赔;
(三)被保险个人基于其他被保险个人的下述行为而提出的索赔请求;
1.实际或被指称不当解雇;
2.涉及解雇的诽谤;
3.歧视;
4.性骚扰。
二、被保险个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分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合同义务的行为引起的索赔;
三、被保险个人在被保险公司以外的公司工作因过错行为引起的索赔;
第七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个人因下列行为被提起的索赔也不负责赔偿:
一、欺诈、犯罪、恶意或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个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获得不当得利得行为;
三、为获取利益,而对政治团体、政府或军方官员、客户、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其代表、利益关系人致富款项、佣金、赠与、贿赂的行为;
四、保证或对外担保;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或损失引起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人的疾病、伤残、死亡、精神伤害,或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失,包括财产不能使用的损失或任何间接损失;
二、(1)实际或被指称或威胁将污染源时释出、渗漏或处理污染源时污染动产、不动产或大气;(2)被保险人受指示或受请求或自行进行测试、监控、清除、处理污染源或予以解毒或中和;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上述(1)或(2)情况导致被保险公司或其相关机构,其证券持有人或其债权人发生财物损失而被提起的索赔。
三、核辐射、核污染、核反应或其他同位素、废弃物的污染;
四、任何罚款或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在本保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个人已知悉或应知悉的第三者索赔,或已被威胁或暗示提出的索赔。
二、在本保单生效日前,已发生且被保险个人已知悉的过错行为。
三、对于属于以往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在以往保险单下提出索赔,因为索赔金额超过原保险单赔偿限额而未或赔偿的部分。
第十条 本公司对保险单列明的主要股东提出的任何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任何第三者针对被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二条 不论对本条款第一条和第二条提起的索赔是分别发生还是同时发生,本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总赔偿限额为限,诉讼费用包含在赔偿限额内。
第十三条 本公司只对本保险单规定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以上的被保险个人和被保险公司损失由被保险个人和公司承担。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接到第三就其过错行为提出的索赔请求时,应在保险有效期内,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
在保险期限内或保险扩展发现期内,被保险人如果得悉可能引起索赔或损失的状况后,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的,则在此以后因该状况引起的索赔视作第三者在保险期限内或扩展发现期内提出的索赔。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第三者索赔的书面文件或有关法律文书;
三、被保险个人的过错或被第三者推定为过错的行为性质及情况说明;
四、实际的或潜在的提出索赔的第三者姓名;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发生被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出价、付款、约定、承认责任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帮助。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十八条 若被保险个人明知是虚假的事故而向本公司索赔,或伪造事故向本公司索赔,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个人自动丧失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利。
第十九条 被保险个人破产,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效力。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与其业务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谨慎行事,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发生和并、兼并、分立、收购事宜或成立新的子公司,应因事先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决定是否予以扩展承保,将办理有关批改手续,并根据风险状况补收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接到第三者的索赔申请或获得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尽力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程度,包括搜集有关材料和证据,积极抗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个人对本保险的存在负有保密义务,即不得向被保险公司以外的无关人员透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规定的义务,被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中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1.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本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以邮寄日期为准)后十五天内,保险合同终止;
2.发生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自本公司发出解约通知书(以邮寄日期为准)后十五天内,保险合同终止;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交申请之日中止。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表收取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安日比例收取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八条 本报险单及其相关权利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公司同意代表全部被保险人提出损失及接受保单终止的通知,交付保险费、协商保险条件;并且所有被保险个人均同意授权被保险公司为其代理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争议有排他管辖权。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仅受理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索赔请求:
一、被保险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过错行为引致索赔请求:且
二、索赔请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
本公司不受理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索赔请求。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如选择仲裁方式,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达成仲裁协议;如选择诉讼方法,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定义
一、被保险人:指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个人。
二、被保险公司:
1.保单上载明的公司。
2.及该公司在本保险和约签订时直接或间接控股50%或享有50%以上表决权,且在保单上予以载明的子公司。
三、被保险个人:指报单上载明的过去、现任或未来的董事、事会秘书、高级执行职员、清算财产管理人,但不悲包括法院指派的接收人或清算人。
四、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指被保险个人在被保险公司担任“被保险个人”定义中所指之职位及职务,不包括在非被保险公司所担任的任何职位或职务。但如果该项职务由被保险公司授权或派任,且经记载或批注于保险合同中的,不在此限。
五、过错行为:指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实职、过失、错误、于事实不符的陈述、误导股东的陈述、应作为而不作为及其他过错行为。
六、索赔
以被保险个人之过错行为为理由,针对其提出的:
1.以金额偿付损失的书面请求;
2.以传票送达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
3.以传票送达开始的行事诉讼程序;
4.以正式通知、调查命令或类似文件开始的行政或监管机关的调查程序。
七、保险期限: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的保险期限。
如该期限少于或多于一年,则本保险单承保明细表中所载的责任限额为该期限内本公司在该张保单下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八、首次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指被保险个人因某项过错行为而被提起的索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在本保险生效日之前任何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个人从未因该项过错行为而被提起过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