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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五章 谁来当经理:公司经理之选任

《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五章 谁来当经理:公司经理之选任


谈萧


【摘要】《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经理革命现象进行法学阐释:通过历史考察,诠释了经理革命的必然性;借助人力资本理论和企业契约理论,首次从法学角度分析了经理革命对公司权力结构产生的巨大冲击;突破传统代理理论,提出了全新的公司经理三元角色理论,并据此构建了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经理革命浪潮和公司治理实践的公司经理选任制度、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 
   
  知识化的职业经理阶层以其知识资本为武器揭竿而起,要“革”传统的公司制度设计的“命”,这是历史必然还是纯属偶然? 
  股东价值被严重忽视甚至恶劣损害,董事会被公然架空,监事会成为十足的摆设,这一切与当前的经理革命是否有因果关系? 
  面对公司经理在公司现实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而引起的一场波及全球企业的革命浪潮,我们是应该“疏”还是“堵”? 
  这是知识经济时代公司治理应回答的头号问题; 
  也是公司法学研究和公司法改革应关注的问题; 
  也正是本书考察经理革命试图解释的全部问题!
【关键词】公司经理 选任 经理权 CEO
【全文】
  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
  谈萧 著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ISBN 7-80169-661-1
  
  下篇 制度解构
  
  第五章 谁来当经理:公司经理之选任
  一、从哪里选经理:经理市场制度
  (一)从市场上选经理
  一个公司要聘任经理,首先必须弄清楚到哪里去寻找其所要聘任的对象。这就涉及到经理市场制度。所谓经理市场,是指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条件下,企业自主地通过招标、招聘等方式,选择职业经理的人才市场;职业经理也可以在这个市场上凭自身条件和素质去投标和应聘选择企业。简单地说,经理市场就是一个在市场机制下企业与职业经理双向选择的人才市场。经理市场制度,就是一套有关经理市场形成、发展和运转的机制。在西方发达国家,经理市场制度和经理法律制度、经理契约制度一起构成经理制度。[1] 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毫无疑问,经理和任何其他人才一样,只有通过市场的选拔才能使得真正的经理人才脱颖而出,不仅如此,一个具备优胜劣汰机制的经理市场的存在,还会对公司经理形成威慑作用,如果不敬业,他将随时都有可能被市场上的其他经理人才取代,其人力资本就会相应贬值,这就促使他努力工作,不断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从而也会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当然,内部选拔也是公司经理产生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也是许多西方成熟企业的标志之一。因为从企业内部选择经理人员,兼顾了员工个人发展与企业业务发展,有利于企业文化的延续。但是,从经理市场引进依然是许多西方大公司选择经理的重要途径。外部招聘有利于克服内部选拔造成的“近亲繁殖”,平息和缓和内部竞争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有利于管理创新。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经理市场一般都十分健全,公司聘任的经理主要来自于经理市场。而我国的经理市场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经理市场制度还很不完善,公司聘任经理绝大多数并不是来源于经理市场。
  (二)中外经理市场制度建设之比较
  经理市场的建立、发展和有效运作需要一定的制度环境,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制化的市场经济;(2)公司治理结构健全;(2)充分、透明的经理选拔竞争机制。经理市场制度建设,也主要是要从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下功夫。通过对发达国家和我国在这三个方面的制度环境的比较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中国的经理市场制度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的差距。
  首先,从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程度上分析。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充分,有着良好的法制基础。这种法制化的市场经济不仅有利于充分竞争的经理市场的建立,也有利于经理市场机制运作效率的提高。相比而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政府对市场的影响和干预还十分强大,关系到市场经济运作的各项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的经理市场,经理市场机制还很不完善。
  表5-1 市场经济法制化程度比较
  比较项目 美国 德国 日本 中国
  自负盈亏 是 是 是 基本是
  市场定价 是 是 是 大部分是
  税收减免 无 一般无 一般无 有
  财政补贴 无 一般无 一般无 有
  使用资料支付成本 是 是 大部分是 部分是
  市场契约 市场交易个人主义 社会市场长期合作 集体主义、企业主义 市场交易官本位
  市场契约 严格遵循 严格遵循 严格遵循 不严格遵循
  资料来源:吴文洁:《国内外企业家市场比较分析》,载《西安石油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3期。
   其次,从公司治理结构层面分析。美国企业股权比较分散,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激励和约束主要由市场来主导。德国和日本企业股权主要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持有,这些法人机构在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激励和约束上发挥着主导作用。无论是美国模式还是德国、日本模式,经理的选任主要还是由市场机制完成的,因为这中间并没有政府行为。而在中国大多数企业中,由于股权主要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持有,经营者的选择、激励和约束都打下政府行为的烙印,因此,中国公司经理的聘任很少在市场上完成,经理市场难以形成也就不难理解。
  表5-2 股权结构、融资结构和公司治理法律规定之比较
  比较项目 美国 德国 日本 中国
  个人持股 51.4% 16.6% 22.4%
  银行持股 0.1% 14.3% 18.9%
  其他金融机构持股 44.4% 14.7% 29.1%
  非金融机构持股 0 38.8% 24.9%
  政府持股 0 3.4%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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