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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三章 理论重构:公司经理之激励与约束

  (三)激励与约束如何相容
  著名经济学家钱颖一教授认为,激励与约束两者缺一不可。但首先是激励,没有激励就没有人的积极性,没有积极性,一切经济发展都无从谈起。激励就像汽车的发动机,汽车要走必须要有发动机。但是仅有发动机汽车照样也不能开上路,还必须要有刹车装置。[9] 这种刹车装置就是约束机制,虽然激励是首要的,因为如果不激励汽车就发动不起来,但约束同样重要,因为如果没有刹车装置汽车就会开翻,出车祸。所以说,构建经理激励与约束制度,关键就是要建立激励经理和约束经理相互融合的机制。从人力资本理论来看,对经理人力资本进行激励可以保证经理人力资本应有的地位和利益,对经理人力资本进行约束则可以防止人力资本侵犯物质资本的利益,从而维护物质资本的地位和利益。
  所谓激励和约束相容,不仅仅意味着激励与约束一个都不能少,更重要是说要使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互包容,激励中有约束,约束中有激励。任何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的设计,都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割开来,否则就难以产生好的效果。事实上,在许多激励工具中,比如薪酬激励、股权期权激励等都对经理人员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在许多约束工具中,比如经理市场的评价、公司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等都对经理人员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在公司经理制度安排中,应该将这些工具配合使用,在激励中形成约束,在约束中形成激励。因此,在公司治理中,激励和约束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汽车发动机和刹车装置的关系,它们中间,应该还有一个传动轴连接在一起。简单地说,所谓经理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机制,就是形成在激励的同时能够约束经理、在约束的同时能够激励经理的机制。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已经开始注意到激励与约束相容的公司治理机制,不过其规定依然是粗线条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77-80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经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经理人员的稳定;上市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经理人员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理论重构:物质与精神相容
  (一)曹操与刘备用人:哪个更高明?
  在三国时代,曹操和刘备都成就了自己的霸业,但两人在很多方面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曹操出身于拥有实权的宦官之家,其父曹嵩为宦官曹腾养子,曹腾为汉相曹参之后。但是,当曹操进入仕途即与祖辈所从属的宦官集团彻底决裂。通过自己的努力,曹操官至丞相,封魏王,谥武王,其子曹丕称帝后,追尊武皇帝,史称魏武帝。刘备何许人也?刘备自称他是中山靖王刘胜之后,汉景帝阁下玄孙,是否谎言姑且不论,在他遇到关羽和张飞之前,他只不过是“贩屦织席”的一介布衣。刘备曾任安喜县尉,徐州牧、荆州牧等地方小官,经常寄人篱下,在请诸葛亮出山之前先后投靠过公孙瓒、曹操、袁绍、刘表等。在诸葛亮等人的辅助下,刘备最终成为蜀国的皇帝。
  曹操和刘备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善于用人。而曹操与刘备的用人之道也是对比鲜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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