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第二章 角色界定:公司经理之地位

  约翰逊对董事会最具杀伤力的一招是利用董事咨询合同。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CEO的发现之一就是董事咨询合同的“纸币”效应。除了正常的董事会和委员会职责外,董事们可以接受可观的报酬来为公司执行一些欠明了的咨询工作。在约翰逊的RJR—那比科斯CEO任期内,董事斯科伯勒受到了一份价值18万美元、为期6年的顾问合同,赛奇金融工作的报酬是每年25万美元。约翰逊还提议董事哈格尔为RJR—那比科斯行政主席岗位的人选,并为他的服务支付15万美元。[37]
  约翰逊对董事会的“金元攻势”使得董事会不由自主地纵容了自己的权力的流失。约翰逊有一个耐人寻味的观点:“CEO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是照顾和培养董事。”正是在这种照顾和培养中,董事会在公司中核心地位慢慢被经理取代。在中国,由于传统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影响,加之中国企业文化中历来有一种相信强人、相信英雄而轻制度的情结,公司经理尤其是近年来流行的CEO更容易大权独揽,架空董事会。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说,传统公司法设定的公司领导——董事会快要死亡,决不是危言耸听。
  (二)为什么不能“将相和”?
  随着公司经理不断威胁董事会的地位,董事会也开始了起义。1992年至1993年间,西方一批大公司中出现了一股解雇经理的高潮。1993年1月之前的18个月,13位财富500强公司的CEO被他们的董事会驱逐,包括非常著名的公司如通用、IBM、康柏、柯达等。在中国,职业经理人兴起也不过就是最近几年的事情。然而自2000年以来,中国接连出现一些公司董事会与经理“打架”的事情,一个比一个热闹: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雁元演绎 “黄河变局”,创维集团中国区销售总经理陆强华因不满董事局主席的“明升暗降”而拉上部队空降高路华,喷施宝总经理王惟尊被董事长告上法庭,荣事达原营销总经理李洪峰毅然出走,“中国互联网标志性人物”新浪CEO王志东黯然离去,……
  无论是董事会还是经理,在公司的运营中无疑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董事会代表着股东的利益,股东基于信任而将公司经营管理大权交给董事会。公司经理则因其专业知识上的优势以及敏锐的市场判断能力直接影响着公司目标的实现。公司经理和董事会,作为公司王朝的“将军”和“宰相”,理应是相互合作,带领公司到市场上去拼杀。然而,现实的情况确为什么总是“将相不和”呢?“将相不和”的背后,除了个人和商业上的原因,是否还有公司法制度构造上的缺陷?
  当前各国公司法关于经理的设置,有意定、法定和选择三种模式。不同的经理设置模式意味经理的权力来源和权限范围不同,也意味不同的经理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要判断何种权力构造是最优的,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比较困难。但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权力构造可能正是引起经理与董事会“将相不和”的深刻根源。
  在意定模式中,公司是否设置经理,法律不加强制,由公司自主决定。英美公司法和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采取这一模式。如美国多数州的公司法就规定经理之类的高级职员设置可由公司章程、公司细则或董事会决议决定。[38]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也规定:公司得依章程规定设置经理人。[39] 意定模式中经理的权力来源和范围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因为“公司业务之经理,繁简各有不同,故法律自无须强其必设”。[40] 由于是自治范畴,公司经理权力往往是不确定的。虽然大陆法的经理登记公示制度和英美法通过公司秘书出具证明书的做法可以证明经理的资格或身份,但是不足以明确其权限。意定模式下经理权限的模糊性为公司随意设置经理从而造成董事会与经理权力界限不清埋下隐患。董事会是公司法定控制权人,而经理则掌握着公司越来越多的自然控制权。两权相争,要么就是经理权力扩张成为CEO并兼任董事长,控制董事会;要么就是董事会频繁解聘经理。这两种结果,对公司的发展而言总是不利的。正因如此,一些原来采取意定模式设置经理的国家也开始介入原本属于公司自治的领地。比如英国的坎德伯瑞委员会在几年前提出了一套“最佳惯例”法和对英国董事会的提案,建议把CEO和董事长角色分割。目前英国公司中的标准做法是分开CEO和董事长,据统计分开的比例已经达到2/3—3/4。[41]
  与意定模式相反,法定模式下经理的设置为法律的强制,经理是公司的必设机关。采取法定模式的国家并不多。法国、德国对有限公司经理的设置即采取了法定模式,但仅限于有限公司,而且法、德的有限公司是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由股东大会任命。根据法国商法典,有限公司的权力由章程确定,章程未确定的,经理可为公司的利益实施一切经营行为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除非法律明确授予股东权力;限制法定经理权的章程不对抗第三人;在有数名经理的情况下,每位经理都拥有法定的经理权。[42] 可见,法定模式下有限公司的经理的权力是相当广泛的。
  我国公司法也采取了经理设置的法定模式,但我国对法定模式的运用比法、德更为彻底,不仅适用于有限公司也适用于股份公司。比较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和经理职权的列举性规定,不难看出经理具有和董事会基本相同的地位。
  表2-1 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与经理的职权规定比较
   董事会 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任人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9.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任人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9.列席董事会会议
  由于公司经理在生产经营中往往享有比董事会更具体、更广泛的权力,处于最终执行者的地位,因此,经理权的法定加上其现实权力,必然使公司的行政职权向经理集中,董事会最终被经理架空,沦为其傀儡。这一点在我国国有控股公司中表现尤为明显。董事会唯一可以用的法律武器可能就是对经理的聘任和解聘权。但是,许多国有企业的经理和董事长都是通过行政任免的,董事会想解聘经理,不仅经理不卖账,就是董事会自己也会觉得底气不足。对于近年来在中国兴起的私人公司而言,由于经理职权法定,许多私企老板都不敢轻易对职业经理人放权,从而不得不走上家族化管理的道路。发生在2001年杭州和厦门的前后两个对比鲜明的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