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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导论

  三、方法与贡献
  总体上讲,已有的法学研究都是从代理角度界定公司经理的角色的,根据民法上的代理理论构建了公司经理法律制度,作为代理人的公司经理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然而现实中“经理控制型”企业已经成为一个普遍且无法回避的现象,可见,代理理论在解释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经理革命已显得力不从心。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研究则回应当前经理革命现象,开始触及到知识经济时代经理角色变化的某些内容,如人力资本、网络组织结构概念的提出,但是这种触及依然是十分有限且零散的。本书所采用的理论工具是制度经济学中的企业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企业契约理论是将企业视为市场中由要素所有者签订的一组不完备的要素所有权交易的契约;人力资本理论则将人所拥有的知识、技能、健康等体现在自然人身上的要素视为与厂房、设备、土地、资金等物质资本要素相同甚至更为重要的资本。两个理论相互融合,形成了一种对市场里的企业性质以及企业产权制度的全新注解:即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物质资本所有者达成的一个特别合约,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投入企业共同创造价值,共同享有企业所有权和企业控制权。借助企业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在梳理前人研究成果和反思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本书提出了现行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已难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问题。在分析和解决这一问题时,本书利用比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融合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最新研究成果,对经理革命背景下的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做出了的理论和制度上的创新。
  在理论创新上,本书突破了现行公司法从代理角度界定公司经理身份的传统,论证了知识经济时代公司经理具有公司核心人力资本所有者、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和高级雇员的法律地位,建构了全新的公司经理三元角色理论,这是公司经理法律制度革新的理论基础。公司经理三元角色理论与目前法学界公司经理代理人说、公司机关说的区别是不言而喻的,与多元角色说也有着本质的不同。多元角色说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出发,认为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公司经理具有代理人、公司机关、公司代表以及雇员的多元身份。尽管这种分析已经认识到经理不仅仅是代理人,但依然是从代理的角度解读经理法律地位的,由于没有新的理论的指导,多元角色论难以突破现行法律拘束,更难以解释当前的经理革命现象。三元角色论的理论基础在于人力资本理论和契约理论,摒弃了代理理论对公司经理地位的界定。在公司经理三元角色下,经理的代理角色已经被公司机关角色吸收,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经理理应成为公司的代理人和代表。在公司经理三元角色中,核心人力资本所有者角色是关键,它使得公司经理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取得类似于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和高级雇员角色都是由核心人力资本所有者角色引申分化而来的。公司作为契约网络,公司经理的本质不是由法律拟制的,而是由契约参与人通过博弈确定的,法律所要做的事情,不过是将经过反复博弈的公司经理本质形式化。公司经理三元角色理论正是从这个角度突破现行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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