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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导论

  管理学的理论根基主要是经济学,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学者对公司经理问题的研究不可超出经济学的限定。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管理学通常是在公司组织结构研究中阐述经理的地位、作用以及相关管理战略和制度设计的。根据管理学的研究,工业经济时代的公司组织结构经过了业务部门结构、职能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结构、混合结构、矩阵结构等模式的演变。[14] 工业经济时代公司组织结构中的金字塔式层级制管理模式由于管理层次过多、管理链条过长,造成企业决策过程繁复、迟缓,不仅官僚作风严重,而且缺乏透明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以光速的传播,竞争日益表现为时间竞争、创新竞争。企业已没有决策大小的问题,只有决策速度快慢的问题、创新与否的问题。竞争的焦点不再集中于规模、资本,而是看谁最先发现最终消费者,并最先满足最终消费者的需求,迅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因此有管理学者据此判断,公司的组织结构在信息经济条件下会出现扁平化、网络化。所谓“扁”,是指形形色色的纵向结构被拆除,中间管理阶层被迅速削减,原来一项指令由公司组织结构的金字塔顶部传到生产线上的工人所必须经过的漫漫长路得以大幅缩短,充分保证了迅速直接、准确高效。所谓“平”,是指公司组织部门横向压缩,将原企业单元中的服务辅助部门抽出来,组成单独的服务公司,使企业能够从法律事务、文书等各种后勤服务工作中解脱出来。组织横向的收缩使得职员有同等的视野和相同的工作价值观,他们能够自我协调,齐心协力平行作业。[15] 这种公司组织结构也就是管理学者近年来重点研究并被一些跨国公司(比如思科)付诸实践的网络型公司组织结构。目前在管理学界,关于网络型公司组织结构的一个被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是:网络型公司组织结构是由多个独立的个人、部门和企业为了共同的任务而组成的联合体,它的运行不靠传统的层级控制,而是在定义成员角色和各自任务的基础上通过密集的多边联系、互利和交互式的合作来完成共同追求的目标。网络型公司组织结构的出现,必将对公司治理理论尤其是公司经理理论产生重大影响,因为传统的基于层级控制的经理职权设置模式在知识经济时代被证明是极为缺乏效率的。[16]
  从法学文献来看,国内目前尚没有公司经理制度的研究专著出版,学者们多以论文形式研究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经理权、公司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的角色等基础理论问题。有关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我国大陆理论界通说认为公司经理只是董事会下属的辅助董事长和董事会管理的机关,它本身不是公司级机关,更不是独立的组织机关;[17]“经理受聘于企业或曰股东,属于雇员的范畴。……,经典的民商法把经理作为一种代理制度,而非公司机关”。[18] 公司经理不是公司机关的观点近年来不断遭到公司法学界的批判。有的学者从效率角度出发认为,公司经理应作为公司机关,享有公司业务执行权和对外代表权。[19]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司经理在公司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之中,充当了代理人、公司机关、公司代表和雇员的多元化角色。[20] 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多将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界定为章定、任意、常设之业务执行机关,[21] 或章定、任意常设之辅助业务执行机关。[22] 但也有学者对此持否定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法律体制上即被设定为业务执行机关,经理人在公司组织的制度设计上原即不占任一公司机关的地位,自不应享有与业务执行机关同等权限;经理只是“基于委任关系,受公司业务执行机关或代表机关之指示或授权,而代表处理事务之人”。[23] 由此可见,目前关于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研究至少存在三种学说,我们将其归结为代理人说、公司机关说和多元角色说。对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阐释直接关系到有关经理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的界定,进而决定公司经理选任、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构建。有关公司经理权的研究,一些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作了探讨,他们认为,经理权究其实质是商法上的代理权,可以分为共同经理权和分经理权,我国《公司法》关于经理权的规定存在经理与董事会之间权利界区不合理、某些迫切需要赋予经理的权利未予明确、经理权的限制、行使以及解除方式不明确等缺陷,需要予以弥补。这些学者主张用“经理权”取代《公司法》中的经理职权。[24] 有的学者则建议,《公司法》不宜列举经理的法定职权,应将经理职权转由董事会授予,因为经理职权的赋予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25] 关于公司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国内已有法律学者敏锐地觉察到经理革命带来的变化,主张将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构造为“股东会——董事会(CEO)——监事会”。[27] 关于公司经理选任制度,一些学者开始意识到我国《公司法》仅规定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是不够的,还应增加其积极任职资格。[28] 关于公司经理激励与约束制度,只有一些学者直接从具体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如经理股票期权、经理持股等,而对激励与约束之必要性、激励与约束关系等基本问题缺乏令人信服的论证,从而使制度分析缺乏根基。总而言之,由于法学界对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关于公司经理选任、激励、约束制度的研究很难深入。因此,公司经理制度对法学界来说是一个亟待深入探讨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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