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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考』女儿代父写欠条,谁来还款?

  『处理』
  通过以上的分析,从证据的角度、诉累的角度讲,本案原告无疑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在现有证据下,原告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只有通过与被告的自愿调解协商而非法院的强行判决。但原告在诉讼中未有律师参与,代理出庭的业务员既不了解法律规定,又不清楚当时经办的情况,同时不敢作主与被告调解,而且还钻进了“事实”的误区,认为不管是父亲还是女儿签字,被告欠款总是客观事实,法庭对原告的诉求无论如何都应予支持,因而并不接受被告最初的原告让步、被告还款(8万)的调解意见,而要求法院判决。如何合法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损害,并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庭在坚持审判“中立”的原则下,运用法律规定的释明权,适当的对原告释明了其诉讼请求所涉及到的法律利害关系。同时强调诚信原则,做起被告的调解工作。经过法庭的努力,原、被告最终接受了法院调解的建议。12月2日,在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下,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当场一次性给付原告100000元(已兑现),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并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法院最终以裁定准予撤诉的方式结案。通过法院调解和裁定撤诉,避免了原告更大的经济损失,最大限度保护了外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将法律与情理有机的结合起来,消除了当事人之间可能激化的矛盾,当事人握手言和。本案的审理还在丹阳华阳眼镜市场引起了较大的关注和反响,不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还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点评』
  本案的审理反映了一些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因法制观念淡薄而不规范经营的现象,它们欠缺法制的意识和法律常识,不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引发经济纠纷。在市场经营中为图省事、省钱(如避税)而不订合同,不办理业务往来的手续,不开具供货的税务发票,业务往来不做账。多通过电话,采取口头交易形式,订货、送货、收货等业务往来中缺乏必要的书面手续(如合同、订单、传真、电报、货单、发票等),催款时也意识不到办理书面要款、结帐手续的重要性,或注意不到应与对方有权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授权的业务员、经办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手续。这些做法在不少企业,尤其是一些私营、乡镇、个体企业已经成了交易习惯。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手续一定要“清爽”。否则,因平时的疏忽,一旦形成法律纠纷、对簿公堂,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时,往往会产生诸如本案中的欠款事实、诉讼主体、责任主体等方面的争议纠缠,还会产生诸如质量异议、客户索赔、经济损失等等方面问题的扯皮推诿现象。当事人很有可能将要为其法制意识的淡薄和疏忽而耗时费力的打起“疲劳”官司、“徒劳”官司,或者“连锁官司”、“马拉松官司”,并为其法制意识的淡薄和疏忽而付出“买单”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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