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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考』女儿代父写欠条,谁来还款?

  该案的审理主要应解决的或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以下三个:
   1、举证责任的承担和欠条证明力的认证问题。法官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并应严格按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办案。
  法律上的事实有别于已经发生过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据事实。所谓口说无凭,指的就是这个道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在原告到法院立案和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法院就分别向双方发送了立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详细明确的交待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尤其对举证责任作了重点交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诉讼请求负有向法庭举证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一般原则。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这称作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如果举证不能,将可能承担败诉的责任,属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的事实主张是其与被告有买卖眼镜片毛坯、被告结欠其155685.60元的事实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155685.60元就是建立在此事实主张的基础上的。为证明自己对事实的陈述,即证明被告欠其货款155685.60元的事实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10份欠条,欠条在此起到了证据的作用。该10份欠条能否证明原告所陈述的被告欠款155685.60元的事实?这必须由法庭来判断和分析。
  法庭对证据的认定,一般要经过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再由法官进行认证的程序。本案原告举出了欠条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认可3份由其亲笔签写的欠条,但否认由他人代写的其余7份欠条。此时,就须由法官对这7份欠条加以认证。法官如何认证?根据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来判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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