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思考』女儿代父写欠条,谁来还款?
符向军
【关键词】如题
【全文】
女儿代父写欠条,谁来还款?
发表时间:2004-12-21 15:43:00 阅读次数:399
『案情』
原告:北京京宝龙光学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京宝龙公司)。
被告:王月风,男,汉族,江苏兴化人,上海超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丹阳超雅眼镜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业主。
案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2001年起,京宝龙公司开始与我国目前最大的眼镜专业批发市场——江苏省丹阳华阳眼镜市场的几位个体商户发生眼镜毛坯片材料的买卖业务,由京宝龙公司向各位商户供货。由于经营中的不规范操作,供货中当事人双方很少订立书面合同,基本是通过电话进行口头约定,还约定货价为不含税价,因而也不开具供货发票。2002年3月8日-2003年10月31日,京宝龙公司陆续向王月风供货,除当时结清的外,由收货方出具欠款条,共有10张欠条,欠款合计155685.60元。但由王月风亲笔签写欠条的只有3份,价值仅44811.60余元,其余7份欠条据京宝龙公司陈述均由其写好欠款内容后由王月风的女儿王晓兰(时已成年)在落款处代签“王月风”的姓名,证明王月风欠款。
2004年11月原告京宝龙公司向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月风立即给付所欠货款155685.6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王月风及其代理律师除认可3份由王月风亲笔签写的欠条外,表示不清楚其女儿代签欠条的情况,对7份欠条上的签名“王月风”以及欠款内容均不予认可。王月风还提出,根据双方当初的口头约定,原告应该返还其销货的提成5万余元。由于没有书面依据,原告对此也未予认可。另外,被告代理律师当庭提供上海超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辩称王月风是上海超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月风写欠条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因而被告主体有误,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理中,原告除了欠条证据外,没有提供其他任何书面证据,包括合同、订单、传真、电报、发票、货单、对帐单等等。原告陈述有对王晓兰的手机通话录音可以证明是王晓兰代父写欠条,可在法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并未提供该录音资料。
『争议』
对上述7份署有被告王月风姓名的欠款条如何认定,是否应由被告王月风来负责还款?这成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法庭审理的难点。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