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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原告改变诉称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从本案看原告改变诉称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符向军


【关键词】原告 改变诉称 举证责任分配
【全文】
  本案中原告改变诉称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发表时间:2004-10-29 23:23:00  阅读次数:257
  
  『案情』
   2004年6月22日,原告陆某、被告马某(二女,系多年朋友关系)相聚某浴室,被告写下“欠条”一张交与原告,注明“今欠”款10万元,未署明还期。7月3日,原告手持“欠条”亲自到法院立案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
  原告在诉状中称,是6月22日当日借给被告款,现因债主逼债,无奈起诉追款。
  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原告本人未到庭)仍然坚持这一诉称。被告辩称:欠条系“空打”,6月22日未向原告借款,也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写欠条是因为原告常对其哭诉债主逼债,心软之下写下欠条,以帮助原告应付一下债主(因为被告是当地有名女款)。
  在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申请下,法庭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庭审中,原告变更了诉称,承认6月22日当日确实未借款给被告,但系2003年中分三次从银行取款后借给被告,共计12万元,被告当年还了2万,尚欠10万,故在今年6月22日写下欠条。原告对其新的诉称未提供证据,被告也未认可。
  被告未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分歧』
  审理中,围绕原告改变诉称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1、民间借贷纠纷中,“欠条”即债权凭证,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不论原告出自何种考虑而改变了案件发生的事实陈述,都不能改变原告执有欠据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出具欠据,应预知该行为的后果。现否认借款,必须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辨解理由。被告仅有反驳,没有证据,该案举证责任尚未发生转移,必须依法办案,仍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之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加以证实的责任。本案原告基于同样的诉讼请求,先后有两次诉称,提出实质内容完全不同的两个事实陈述(主张),但其证据都是同一张欠条。 原告变更事实主张后,应重新提供证据对新的事实主张加以证明,一份证据不能同时印证两个截然不同的证据形成的事实,欠条本身成了有待新事实来证明的待证对象,因而不能再以原有“欠条”作为欠款的定案依据。总之,本案现在的证明责任又回到了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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