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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西夏法律对于党项社会婚姻制度的规定

  从西夏法典和社会婚姻实践分析,西夏社会婚姻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姑舅表婚盛行。在中国古制中,称姑母的子女为外兄弟姐妹,称舅父、姨母的子 女为内兄弟姐妹。外为表,内为中,外兄弟姐妹与内兄弟姐妹之间互称为中表兄弟姐妹 ,他们之间的婚姻为中表婚,亦即通常所称姑、舅、姨表兄弟姐妹婚。历史上很多民族 都走过盛行中表婚之路。然而中表通婚毕竟是一种近亲结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渐 渐不再被提倡,甚至在一些民族中被明令禁止。在社会比较发展的中原地区中表婚也延 续不断,但到唐宋时期已在法律上禁止。《宋刑统》规定:“中表为婚,各杖一百,离 之。”然而,在当时社会上对表兄弟姐妹这种“亲上加亲”的婚姻并不完全排斥,政府 也听之任之。西夏《天盛律令》中没有规定限制中表婚,在实际生活中这种中表婚十分 盛行。
  党项族的中表婚应是双边交表婚,即一个男子既可以娶舅父之女为妻,也可以娶姑母 之女为妻。同一家庭的子女在双边姑舅表婚下,男性的岳父、女性的公公和他们的舅父 应是相同的称谓;同样,男性的岳母、女性的婆母和他(她)们的姑母应是相同的称谓。 西夏亲属称谓正反映了这点。姑舅表婚在西夏上层统治集团中,特别是在皇族中更为明 显。如西夏第一代皇帝景宗元昊娶舅父之女卫慕氏,第二代皇帝毅宗谅柞娶舅父之女没 藏氏,第三代皇帝惠宗秉常娶舅父之女梁氏:当然这种典型的中表婚除了反映西夏社会 的一般婚姻习俗外,还有政治联姻的需要。卫慕氏、没藏氏都是党项望族,梁氏则是两 代掌握朝柄的国相之家;皇室的中表联姻对社会上保持中表结亲无疑会起到提倡和强化 的作用。
  (二)妇女地位较高。西夏党项族自原始社会末期发展至封建社会只有几百年的时间, 所以一些反映原始社会的习俗有所保留,在婚姻方面妇女地位较高就是传统习俗的遗存 。
  比起当时的中原地区,西夏的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较高。《辽史》记载:西夏习俗“ 喜报仇,……力小不能复仇者,集壮妇,烹以牛羊,具酒食,趋仇家,纵火焚其庐舍。 俗曰敌女人不祥,辄避去”。(注:《辽史》卷115《西夏传》。)女人报仇,仇人躲避 不战,是古代女权的一种表现,是对妇女的尊重。至近代,有的民族内部冤家械斗时, 若妇女站出来制止,冤家械斗即可停止。这与古代西夏党项族的习俗十分相近。西夏时 期还有女兵参加作战。女兵,西夏语称为“麻魁”。西夏有女兵在当时各王朝中也是很 有特点的,这也应看作是妇女有一定地位的表现。
  前述在西夏婚姻中,妇女在婚权上比宋朝妇女有较多的自由,寡妇改嫁也比中原地区 宽松。《天盛律令》还规定:“诸人已为婚,婿未往,或男死或女死等,一律当罚有主 婚价,女当嫁情愿处。”男女订婚后,若女婿未往迎娶,或男子已死女子则可嫁至“情 愿处”。这也表明西夏妇女的婚权相对较多。
  西夏婚姻中有妻妾之分,子辈有嫡庶之别。但西夏的妻妾不像中原地区那样尊卑严格 ,嫡庶之间的差别也不像中原地区那样大。《唐律疏义》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 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注:(唐)长 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琉义》卷13,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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