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婚价和嫁妆的规定。从《天盛律令》可以看出西夏对婚价和嫁妆的次第划分明 显,数量规定具体,按官品大小、地位高低作出限制,不准超出。唐、宋律都规定“婚 礼先以聘财为信”,并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酒食者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聘财 ”。(注:(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琉义》卷13,中华书局1983年版。) 像西夏这样详细区分婚价等级的婚姻制度,在中国中世纪还是不多见的。西夏法典对婚 价还有变通规定,“实无力予价,则三年婿当往出劳力,期满,当予之妻子。”此规定 更具特色。从《天盛律令》规定中不难看出,除劳役婚价外,西夏的婚价无论是多少种 ,皆为实物。
西夏对婚价和嫁妆的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对最高额度的限制。这种限制措施以及以劳力 充婚价的做法、以实物为主的婚价和嫁妆形式,甚至可以不给嫁妆等,都比较适合于经 济相对落后、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西夏社会的实际。尽管西夏也是买卖婚姻,但不 同的阶层有一个能够承受的婚价和嫁妆规定,客观上减轻了婚姻嫁娶的负担,有利于社 会生活的稳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中原地区“嫁娶必多取资”的弊病。西夏仁宗时 社会上行奢靡之风,“国多世禄之家,悉以奢侈相高”。仁宗为提倡吏治,改变这种风 气,于天盛15年(1163年)下令“禁奢侈”。(注:(清)吴广成:《西夏书事》卷37,道 光乙酉年刻本。)西夏天盛年间颁行的法典对婚价和嫁妆的限制和变通的规定,与当时 仁宗禁奢侈的举措在指导思想上是一致的。
(三)对良贱不婚的规定。一定等级或身份的家庭只能同相同等级或身份的家庭通婚, 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普遍,也是最引人注目的联姻原则。一般把这种婚姻制度称为等级 或身份内婚姻。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种婚姻界限:良贱不婚、士庶不婚。这便是等级内 婚的具体表现。唐宋时期,士族门阀势力渐渐消失,在婚姻制度上,士族等级观念已不 被看重,“婚姻不问门阀”,(注:(宋)郑樵:《通志》卷25《氏族略一》,《四部备 要》本。)但良贱不婚的制度仍然没有改变,而且有强化的趋势。《唐律疏义》在“奴 娶良人为妻”条中指出:“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并具体规定 :“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注:(唐)长孙无忌 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琉义》卷13,中华书局1983年版,卷14。)良贱为婚不仅要 受到刑事处罚,还必须离异。西夏社会中,“使军”被排除在有身份的官和普通民庶之 外,属于“贱人”之类。他们的婚姻须由头监首肯。但在西夏这种良贱等级观念不像中 原地区那样明显,良贱婚配的限制并不那样严格。《天盛律令》规定:“前述使军已问 所属头监,乐意给予契据,则允许将子女、媳、姑、姐妹等卖予他人,及与诸人为婚。 “甚至还明确规定:“官人自身乐意,当允许将姑、姐妹、女等与使军为婚。”(注: 《西夏天盛律令》卷12《无理注销诈言门》,第291页。)实际上,良贱之别在这时已被 大大淡化。这大概和西夏社会特别是党项族的传统习惯、封建礼教较为淡薄有关。
五、西夏婚姻制度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