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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西夏法律对于党项社会婚姻制度的规定

  (四)寡妇和被俘者妻子改嫁。西夏允许寡妇改嫁。《天盛律令》对寡妇改嫁有具体规 定:“寡妇行三年孝期满,有公婆则不许随意出。若公婆情愿放,有欲赎出者,则有无 子女一律当听赎出。无公婆,则愿住即住,愿往乐处即往,夫主之畜物勿取。”寡妇改 嫁要待丈夫死后三年孝期满后才可以,要征得公婆同意,无公婆则自己作主。
  由于西夏对外的战争较多,被敌人俘获者的家庭婚姻便成了应特别处理的问题。对此 《天盛律令》作出了专门规定:“为敌人俘获者之妻子,有子女则(待)十年,无子女则 (待)五年,未迎娶而住父母处则三年以待丈夫。逾期不来归,则有公婆者许与不许随意 出,依各自实行。若无公婆而欲往随意处,则当告往随意处。”丈夫被俘,长期不归, 妻子应根据有无子女、是否迎娶分别等待一定年限。过期限则可以改适他人。这在一定 程度上照顾了妇女的权益。
    四、西夏与唐宋婚姻制度的比较
  西夏政权建立时已完成了封建化的进程,颁行于西夏中期的国家大法《天盛律令》从 思想主旨和基本内容上都是维护西夏封建王朝统治的,婚姻制度当然也适应了这一需要 。西夏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大力吸收中原地区比较先进的文化,在婚姻制度上也 尽量借鉴中原地区成熟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具有权威性的唐代法典《唐律疏义》和当时 实行的宋代法典《宋刑统》对西夏《天盛律令》影响深远。
  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公开的不平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封建婚姻制 度的最重要属性。在这一基本原则上西夏和中原地区是一致的。西夏的买卖婚姻由来已 久。中原地区在婚姻成立过程中有所谓“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 亲迎。在《天盛律令》的条文中尽管没有按部就班地叙述,但在相关条目中出现了纳礼 、食价、婚价、嫁妆、迎媳等缔结婚姻的类似环节。中原地区“出妻”制度中的“七出 ”也基本为《天盛律令》所接受,这是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和夫权思想的明显体现。
  然而,西夏是以党项族为主体的民族政权,在社会传统习惯、社会发育程度上都存在 不同于中原汉族地区的特点。将西夏《天盛律令》与《唐律疏义》、《宋刑统》进行比 较就会发现西夏的婚姻制度与唐、宋有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对婚权的规定。由前述已知西夏婚姻制度规定的主婚权属于父母和期亲,是典型 的包办婚姻。但从《天盛律令》对婚权的规定中,还可看出女子本人也有了一定程度的 主婚权,“若无亲父母,则祖父母及共居庶母、女之同母兄弟、嫂娣及亲伯叔、姨等共 议,使往所愿处为婚。”即在无父母时,由其他至亲共同商议,但还需要女子本人“往 所愿处”,若本人不愿去,婚姻仍不能成立。这可能是西夏党项族过去婚俗的遗留或影 响。
  唐宋时期也允许寡妇守丧期满后改嫁,但宋朝受理学精神的束缚,寡妇改嫁往往受到 非议。《唐律疏义》、《宋刑统》只是规定对强迫寡妇改嫁的处罚,而《天盛律令》还 规定了寡妇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改嫁,使寡妇改嫁比较容易,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 寡妇的再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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