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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西夏法律对于党项社会婚姻制度的规定

  (六)迎娶。迎娶是婚姻的正式完成,一般形式隆重,礼仪繁杂。《天盛律令》规定订 婚后三年内必须迎娶,不迎娶还要给予处罚:“男父母三年期间未迎娶,罪责自负,当 罚婚价。”《天盛律令》没有记述西夏婚姻迎娶的具体过程,但从有的条目中仍可看出 其完婚过程的繁杂:“前述为婚中,取腹股婚服、索妇食、帐末食、客人来往食、烤房 食等时,传转物者,勿计入嫁妆。”尽管对上述记载的具体所指尚难以明了,但从结婚 过程的多种饮食可见西夏嫁娶并不简单。《圣立义海》记载西夏成婚要“吉日送迎”, 并具体解释:“男女相敬,择日求安,送女迎媳。亲家翁、亲家母相敬,依礼往来。” (注:(俄)克恰诺夫、李范文、罗矛昆:《圣立义海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83页。)《番汉合时掌中珠》扼要记载了西夏迎娶的过程:“室女长大,嫁与他人 ,送与沉房,亲家翁、亲家母,并诸亲戚,尽皆聚集,儿女了毕,方得心定。”(注:( 西夏)骨勒茂才著,黄振华、聂鸿音、史金波整理:《番汉合时掌中珠》,宁夏人民出 版社1989年版,第70页。)这些叙述虽然简单,仍可看出迎娶时男女双方家长和很多亲 戚都要汇集在一起,少不了婚宴和结婚仪式。
  除以上内容外,还有一些婚姻方面的重要问题在《天盛律令》中也有详细规定。
  (一)同姓不婚。同姓不婚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出现的一种婚姻规范。西夏党 项族在隋唐时期早已是“不婚同姓”了。但各民族无论发展到什么阶段都对此加以强调 ,西夏也不例外。《天盛律令》规定:同姓结婚者之罪,判处徒刑三年,媒人传语者之 罪,判处徒刑一年。(注:《西夏天盛律令》卷8《行非礼门》,第193页。)唐、宋律都 规定了对同姓结婚的处罚,但对媒人进行处罚是西夏特有的规定。
  (二)良贱不婚。西夏虽然已步入封建社会,但在社会上还保留有一部分有人身依附关 系的、地位低下的使军和奴仆,类似于中原地区的部曲和奴婢,即对主人有人身依附关 系的家仆。他们在婚姻上也表现出对头监(主人)的依附关系。《天盛律令》规定:“使 军未问所属头监,不取契据,不许送女、姐妹、姑等与诸人为婚,若违律为婚时徒四年 。妇人所生之子女当一律还属者。前已予价,为婚之使军能自予则当自予,不能则当罚 主人。”(注:《西夏天盛律令》卷12《无理注销诈言门》,第291页。)
  (三)解除婚姻。西夏和其他封建王朝一样,具有以丈夫意志为转移的离婚制度。西夏 全面吸收了中原王朝的所谓“七出”制度。《天盛律令》规定:“妇人有七种恶中与人 行淫一种,则父母及丈夫等共议一律允许出,不许反告。”此外:一,不生子女;二, 不侍奉公婆;三,有主多言;四,盗窃;五,嫉妒;六,恶疾。有此六种错,丈夫和公 婆等共议出之,则可往乐处。西夏也有“三不去”,即“彼有六种错,然一者能行孝礼 于公婆;二者娶时贫苦低微后富贵威上;三者迎娶时送者人根断而无住处等。”有这三 种情况以及无错妇人等,丈夫提出离弃,女父母也愿赎出,则可离弃;若女父母不愿赎 ,则当罚丈夫聘价,还要退还嫁妆。西夏的“七出”和“三不去”和唐宋律法基本一致 ,所用术语也完全相同,看来是吸收了中原汉族地区解除婚姻的制度,但也存在差别。 如西夏在“七出”中把“行淫”置于第一位,而唐、宋则将“无子”置于第一位。在“ 三不去”中西夏增加了女方父母的权利,若愿接受女儿回家,就可以回家,否则男方需 要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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