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媒妁。西夏的婚姻既有“父母之命”,也讲究“媒妁之言”。这在《天盛律令》 中虽未见明确规定,但在相关条目中则可以看到媒人在西夏婚姻中的作用。如在处罚因 贪婚价而一女嫁二处时,若媒人“知晓是他人妻”,则要治罪;“因不宜婚姻”而成婚 财,媒人“徒三个月”。
在比天盛年间稍晚的西夏乾佑21年(1190年)刻印的西夏文-汉文双解西夏词语集《番汉 合时掌中珠》中记载:“男女长大,遣将媒人,谙处为婚,索与妻眷。”(注:(西夏) 骨勒茂才著,黄振华、聂鸿音、史金波整理:《番汉合时掌中珠》,宁夏人民出版社19 89年版,第70页。)也证明当时西夏和其他封建王朝一样,媒人说合在缔结婚姻时是常 有的一个过程。
(三)婚龄。《天盛律令》规定:“女子十三以上始得为婚,当计日,三年期间予价迎 送皆当了毕。”“若女年少有为婚者,未长成时勿使提前完婚,至年十三,迎送法与前 述相同。”规定中未见对男子婚龄的具体规定。然而在同时代西夏编撰、印行的西夏文 类书《圣立义海》中有相关内容的记述:“父教子礼:男十五择偶,令习文业,逾十五 迎娶妻眷,令习战斗;女年十五媳仪准备,逾十五出嫁婚配。”“母养子礼:男十五养 身,避水火灾,勿伤残身体,逾十五,为求精神;女十五,母教家务,令学妇礼,逾十 五,为说人家,备办衣鞋室舍,操办不停。”(注:(俄)克恰诺夫、李范文、罗矛昆: 《圣立义海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从《圣立义海》看,西夏社会一般以15岁作为男女的婚龄,《天盛律令》规定“女子 十三以上始得为婚”可能是对女子缔约婚姻最低年龄的限制,实际上女子出嫁的年龄应 在15-16岁以后。
(四)婚价。西夏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男方给女方的婚价(聘财)因身份高低而不同。 《天盛律令》规定:“殿上坐节亲主(相当于亲王)、宰相等自相或与其下人为婚者,婚 价一律在三百种以内,其中骆驼、马、衣服外,金豹虎皮不得超过一百五十种。”节亲 主以下臣僚等自相或与诸民庶为婚者,嫁女索妇时,婚价一律在二百种以内,其中骆驼 、马、衣服外,金豹虎皮不得超过一百种。“自盈能(西夏一种地位不高的官)等头领以 下至民庶为婚,嫁女索妇等,婚价一律当在一百种以内,其中骆驼、马、衣服外,金豹 虎皮不得超过二十种。”可见西夏十分重视婚价。西夏的婚价是婚姻能否成立的一个关 键。《天盛律令》规定:男方与女方议定婚姻后,“男父母能给婚价而不给。曰‘吾不 愿娶媳’,则当罚所予前价,婚姻当改过、女父母当另嫁女。”又规定:“若女父母曰 ‘吾反悔’,男父母亦曰‘愿放弃’,则依所用前价数偿还;双方情愿,当许退婚。” 即双方情愿退婚,条件是女方偿还男方婚价。若“女方已食用婚价,逾期不予媳时,则 女方父母徒一年。”可见婚价在西夏婚姻中的作用,反映了西夏婚姻的买卖性质。
(五)嫁妆。女方陪送嫁妆在西夏婚姻中也已形成制度;嫁妆与婚价相对应,其价值比 婚价要低,也分不同等次。《天盛律令》规定:“为婚价予三百种之嫁妆中盖帐三具, 二百种盖二具,一百种盖一具。无力亦允许不盖,不许比之增盖。”盖帐应是一种用很 多木杆支撑的居住帐篷,具有民族特点。还具体规定:“为婚嫁妆盖帐者,三具、二具 盖七十以及六十木以内,不许超出木数。”如陪送嫁妆是服饰时,“服饰等一律予价三 百种送七十服,予价二百种送五十服,予价一百种送十服以内。无力允许不服,不许比 之超服及衣服全予。”女方父母不能给嫁妆,可以婚价的一部分抵偿。“女父母无力, 则当以前所取价二分之一为婚价,另一分为嫁妆而予之。其中无力者则不须予嫁妆。” 可见西夏对嫁妆是采取限制的办法,规定最高限额,不能超出,可以婚价的一部分补偿 ,甚至没有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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