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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西夏法律对于党项社会婚姻制度的规定

  西夏《天盛律令》在刑法、诉讼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各方面都有丰富内容,从 内容上看《天盛律令》应该是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法典。当然刑法占很大比重,此外诉 讼法、行政法、民法、军事法的内容也较多。从形式上看,《天盛律令》的编纂体例虽 然受中原王朝律法《唐律疏议》和《宋刑统》的影响,但是有其独到之处,可以说是一 种新的法律体系。
  《天盛律令》受同时代法律《宋刑统》的影响,卷下分门,门下系条,但一般每门所 系条目较多。《天盛律令》将各种法律条文都纳入统一的律令体系,各卷条款都是具体 的法律内容,没有其他附加的注疏,必要的敕、令、格、式等的内容已被融入律令条文 中。一部法典基本上就能解决法律问题了。宋代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律与令、格、式并行 ,同时通行很多有法律效力的敕条,施行起来十分困难。《天盛律令》的书写格式层次 分明,一目了然,这种书写形式接近于现代法律条文的格式。(注:参见史金波著:《 西夏<天盛律令>及其法律文献价值》,载《法律史论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 9页。)
    三、西夏法律对于婚姻的规定
  建立西夏政权的党项族在隋唐之际居住在四川、甘肃、青海毗连的青藏高原的北部地 区。当时党项族的婚姻状况是“不婚同姓”,但可以“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 妇。”(注:《旧唐书》卷198《西戎·党项羌》。)那时党项族处于原始社会的末期, 仍保留着收继婚制。唐代中期以后,党项族的主体陆续北迁,逐渐在今宁夏、甘肃、陕 西北部、内蒙古西部地区定居下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党项族社会不断发展,加之与其 他民族,特别是社会发展比较先进的汉族频繁接触,其婚姻形态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至党项政权形成时已经是以一夫一妻制为主的婚姻形态了。至西夏《天盛律令》颁布、 实施时的西夏中期,则早已是典型的封建社会的婚姻形态了。
  《天盛律令》卷8汇集了有关西夏婚姻的法律条文,有“烧杀伤门”、“相伤门”、“ 夺妻门”、“侵凌妻门”、“威势藏妻门”、“行非礼门”、“为婚门”等。其他一些 卷中也有关于婚姻家庭的条文。这些法律条文提供了西夏婚姻的第一手资料,特别是“ 为婚门”集中地反映了西夏婚姻的状况,主要有:
  (一)主婚。在《天盛律令》中对主婚权有明确的规定:“诸人为婚嫁女顺序:亲父母 可嫁,祖父母、伯叔、姨、兄弟、嫂等其他节亲不许嫁。”“若无亲父母,则祖父母及 共居庶母、女之同母兄弟、嫂娣及亲伯叔、姨等共议,使往所愿处为婚。”(注:《西 夏天盛律令》卷8《为婚门》,第193-201页。以下引《为婚门》资料,不再注明。)可 见,在西夏社会中婚姻行为的主婚权属于父母亲,在没有父母亲的情况下则由其祖父母 、共居庶母、同母兄弟、嫂娣、亲伯叔、姨等共同商议。西夏婚姻应属于父母或期亲包 办婚姻。《天盛律令》还对违反主婚权律条的做法作出了处理规定:无父母时,“若不 共议而嫁时,六个月期间可上告,当接状询问。祖父母、伯叔、姨等嫁女者不治罪,兄 弟、嫂娣嫁则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因未共议,婚姻当改过。”不难看出。西夏对 婚姻的缔结是比较严格的,还可以看到在父母以外的亲属中,又有不同的层次,祖父母 、伯叔、姨的主婚权比兄弟、嫂娣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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