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天盛律令》的研究
俄罗斯学者克恰诺夫认为:《天盛律令》“在其结构(条文的数量和结构)方面与和它 同时代的中国法典不同,”“存在了至少四个世纪的中世纪中国法律的两种基本立法体 系律令(律
——刑法,令——行政规约)实际上到10世纪末时已过时。可以用西夏法典证 明他的意见是正确的。西夏法学家们之所以扩充了西夏法典,正是依靠他们放弃了将法 令严格地划分为四种传统类型:律、令、格、式(后两者是较狭隘的本位主义行政法令) 。他们创造出统一的法典。在统一法典里,除规定有罪刑和惩治办法的律这类法律外, 还包括有其他三种传统的中国法令。”《天盛律令》的条文结构,依据“两要素和三要 素的条文结构理论。两要素结构意思是将条文分成两个组成部分:罪状和制裁。三要素 结构是将条文的前半部再分成两部分:假设和罪状本身。假设说明某种规范起作用的条 件,罪状表明这一规范本身的内容,而制裁指出对违犯该法规的人来说将有的后果”。 克恰诺夫举出《天盛律令》第3卷《群盗门》的第1条内容来说明这种假设、罪状、制裁 三要素结构的形式。(注:(俄)克恰诺夫:《12世纪西夏法典》,载《亚非民族》1983 年第2期。)
钱大群在《唐律研究》中则认为:“从性质上说,《天盛律令》是刑律。它围绕刑律 列出与各条刑律有关的<令>文,从而形成了一部‘律令’汇编性的刑事法典。因其只围 绕刑律之实施而收进有关的行政法规与经济法规,所以,西夏显然还存在着离开刑律的 行政、经济等法规。总之,《天盛律令》不能看作是西夏的‘综合法典’或是法律大汇 编。从内容结构上看,《天盛律令》以20卷,150门,1461条的形式来突破《唐律疏议 》。但是,从封建律学来说,这部法典的以下几点必须予以注意:一是‘五刑’、‘十 恶’、‘八议’等重要内容只作为‘门’而存遮,不再统属相当于总则的‘名例’之篇 。二是其他属于
刑法运用中的制度性内容,仅用‘罪则不同门’之名,被置于全典之最 后。三是全典20卷皆无篇名,因为被分入各卷的许多‘门’,其内容无法用一个名称来 概括。这些现象出现在唐律之后,到底是前进,还是后退?”(注:钱大群著:《唐律疏 议》,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我认为《天盛律令》的出现丰富了古代法律制度体系,其形式和内容在吸收和借鉴中 原法律《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的同时,又对之有所发展和创新。
《天盛律令》在法律构成方面实行诸法合体的形式。它的合体法律形式,既有实体法 ,又有程序法;虽以
刑法为主,但行政法、民事法、经济法、军事法都占有相当的比重 。《天盛律令》几乎是将行政法规系统编排于其律条之中,可能西夏没有专门颁行行政 法规条例。如第10卷《司序行文门》,从中央行政机构诸司的品级、派官人数、官职、 任期,“续、转、赏”的规定,袭官、求官、赐官资格、方法、程序、用印、司印制度 等十分明确详尽。《天盛律令》中经济法的内容占较大比重,第15卷至第19卷是与经济 有关的条款,凡农业、牧业、酿酒、池盐、市易、水利灌溉、租税、库储管理、对外贸 易等都有规定。其中第19卷基本是对畜牧业经济的立法,详细规定了对畜类的管理、分 配、供应、官畜与私畜、牧场管理等条文,反映了西夏畜牧业经济的特殊地位。党项族 以骠勇著称,西夏系以武立国,故军事立法在《天盛律令》中占重要地位。如第4、5、 6卷。《天盛律令》基本上是传承了中国古代封建法典的编纂体例,以刑律为主体,将 独立的部门法规并入其中,这也就是“诸法合体”的表现。(注:白钢主编:《中国政 治制度通史》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