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西夏法律对于党项社会婚姻制度的规定
邵方
【全文】
本文主要对西夏立国后修订的国家法典《天盛律令》(注: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 :《西夏天盛律令》(简称《天盛律令》),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中国珍稀法律典籍 集成》甲编第五种。)作一简要的分析,依此来探讨西夏法律有关婚姻的规定,也通过 与唐宋律法的比较,看西夏婚姻制度的特征,在古代民族法制与中原汉族法制的比较研 究上进行初步尝试。
一、西夏法律制度的颁布与实施
律是我国封建王朝法律的主干,是国家用以正刑定罪的常法。党项西夏立国后,封建 化已经基本完成,颁布与实施封建法律制度以维护帝制,是必然之事。西夏统治者十分 重视法律制度的学习与建设,开国皇帝李元昊是西夏国家以法治国的开创者。
关于西夏建国初期颁行的律令至今仍没有发现,但在西夏文军事法典《贞观玉镜统》 中已有对于律令的记载。(注:白纲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7卷,辽金西夏,人 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15页。)
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法律典籍,有夏崇宗贞观年间(1101-1113年)颁行的军事法典《贞 观玉镜统》,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年)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此外还有《 新法》和《亥年新法》(神诠舛êツ辍?215年编纂的)。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 名称上也表明该律令是在旧有律令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西夏政府十分重视法律典籍的制定,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制定法律是在皇帝主持下 的编纂委员会中进行的。在《天盛律令进律表》中记载的修纂人有23人,主持人为北王 兼中书令嵬名地爆,以下官职有中书令、中书、中书副、同中书副、中书承旨、枢密、 枢密承旨、东经略司副、前面帐门官、殿前司正等。西夏文献记载中的司法机构有陈告 司、审刑司等。西夏字典《番汉合时掌中珠》记述有关审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官 府接到诉状后,把犯人枷在狱中追查证据;要求执法官吏“休做人情,莫为法条,案检 判评,依法行遣”;对犯人抗拒不招供者,使用严刑拷打,逼使其“伏罪入状”。(注 :《番汉合时掌中珠》,宁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出土的西夏文书中发现有“狱典 ”残卷,是记载西夏监狱管理制度的,如规定“无论何人昔日作恶多端,入狱需教以正 道,使其明了罪恶性质及大小程度。”(注:(俄)戈尔芭切娃、克恰诺夫:《西夏文写 本和刊本》,东方文献出版社1963年版。)西夏文书中发现的《瓜州审案记录》残卷, 是记录惠宗天赐年间审理瓜州民间牲畜、钱财纠纷的案卷。(注:《国立北平图书馆馆 刊》第4卷第3号《西夏文专号》。)
西夏国家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简称《天盛律令》),是西夏仁宗天盛年间(1149 ——1169年)制定和颁布的一部国家法典。《天盛律令》共20卷,内容包括刑事法、诉 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等。《天盛律令》制定时西夏国家早已完成了封 建化的进程。在党项族割据政权的封建化过程中,上层贵族统治者热衷于学习和吸收儒 家文化思想,不遗余力地搬用、模仿中原王朝统治手段,以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政权。 因此,西夏建国后特别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它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了西夏社会在不断 重视国家机器运转职能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对国家行政机构及其职官的法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