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并未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宏观调控机构。虽然企业跨国投资是一个微观决策行为,应以市场为导向,但是,市场信息相对于经济个体而言总是不完全的,没有政府的宏观指导容易被市场失灵效应左右。当前,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由于缺乏政府的统一协调和有效指导,海外投资要么一哄而上,产业分布以及投资领域过于集中,要么缺乏国际意识,坐失良机。目前中国企业跨国投资大多依赖海外华侨提供信息,或过多集中于与中国在经常项目下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这与政府政策指引不够,缺乏调整产业导向的法律规范不无关系。这使得企业的跨国投资宏观结构极不合理,分布极不均衡,投资风险加大,投资收益降低。
(三)海外企业资本监管尚付阙如
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的企业与国内母公司的企业往往缺乏横向联系,处于一种孤立和分割的经营状态。这一点对于国有企业尤为明显。作为国有企业的国内母公司往往只顾及短期的利润而放弃对海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而国家由于体制的原因又疏于对海外国有资产的监管,导致国有资产在境外不仅没有增值反而大量流失。有些海外企业的经营者甚至利用东道国法律以自己名义用国有资产在国外注册公司然后加入该国国籍,规避国内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更有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借口跨国经营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国外设立公司,在国内又不办理产权委托,一旦东窗事发就逃往国外。由于东道国法律一般都为私人财产提供周密的保护,因此中国很难通过司法协助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但是,对私人海外企业的国内融资,政府又有意无意地设置了障碍。国内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是严格限制资本项目的跨国流动,有外汇额度的企业申请外汇汇出的条件都十分苛刻,没有外汇额度的企业进行跨国投资困难就更大了。民营企业在申请上市、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本已很普遍,在没有条件苛刻的担保的情况下,要申请用汇进行海外投资几乎更是不可能的。
(四)跨国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完善
“以代理制为核心的公司体制,是现代公司长盛不衰的驱动力”。④ 高度成熟的代理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石。对企业而言,这种代理关系链一般是基于公司治理而不是简单的法律拟制自然实现的,它不仅能促进企业竞争与盈利能力的提高,而且还有效地减少了交易费用。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就是基于委托人(投资者)——代理人(经营者)这种简洁清楚的代理链。从目前来看,中国跨国投资企业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国有海外企业与国内母公司及其主管部门法律关系纠缠不清,缺乏经营自主权。财政、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后来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不仅充当着国有资产产权代理人的角色,而且还充当社会管理者角色,它们在行使代理权时经常角色错位。海外企业既要听命于国内母公司,又要受制于政府主管部门。国内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权限划分不清,不是按跨国公司治理模式运作,整个经营活动体制不顺,内耗过大。从组织结构上看,中国跨国公司目前多采取母子公司的组织形式,然而国际经验表明,跨国投资中母子公司结构只是一种过渡性组织安排,随着海外业务量的增加,跨国公司基本上都是通过设立国际部门,合理配置国内外资源,加强对海外企业的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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