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跨国公司培育的法经济学分析及立法政策*
A Law & Economic analysis and Legislative Policies of Chinese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Fostering
谈萧
【摘要】中国企业跨国投资已具备制度优势,培育中国跨国公司不仅是中国政府的责任也是中国企业应承担的经济社会发展责任。然而法律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跨国公司培育的重要障碍。这些障碍表现在政府的投资审批中的法治意识、宏观协调制度、监管制度以及企业的跨国公司治理机制的缺乏。因此,中国急需从跨国投资主体、客体和行为三方面规范企业跨国投资,并针对目前相关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极不健全的状况,建立海外投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中国企业;跨国投资;法律障碍;法律规范;立法政策
【全文】
自由主义法哲学大师、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指出:法律本身从来不是像立法那样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某一已知目的而创制出来的,而是因为它能够使那些依据它而行事的人更为有效地追求他们各自的目的而逐渐发展起来的。① 讨论中国跨国公司培育的法律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中国跨国公司培育的制度动因,研究中国跨国公司培育的法律基础。惟其如此,我们才可能寻找到蕴藏于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政策,实现培育和发展中国跨国公司之目的。
一、相关研究综述
经济学家对跨国公司的作出了诸多理论解释。斯蒂芬·海默(1960)最早系统地研究了跨国公司现象,提出了跨国公司具有垄断优势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巴克利和卡森(1976)吸收科斯关于企业性质的研究成果,从企业通过内部交易取代外部市场交易活动从而节省交易费用这一原则出发,提出了跨国公司内部化理论。小岛清(1977)从大卫·李嘉图的国际分工比较优势国际贸易理论和赫克歇尔—俄林要素禀赋原理出发,提出了跨国公司比较优势理论。邓宁(1977,1981)提出了跨国公司理论的折中范式,综合垄断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以及内部化理论以寻求一种综合的、一般的跨国公司理论。邓宁(1981)还研究了对外直接投资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建立了投资发展轨迹理论。法学对跨国公司的关注要晚于经济学。但是随着跨国公司经济理论的丰富和国际社会对其广泛关注,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也开始得到探讨。1970年D.F.Vagats发表了《多国企业:对跨国法的一个新挑战》,在反思传统法律框架的基础上,首次对跨国公司的法律定义、权力、组织结构、人员特征、目标与动机等作了论述。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的研究活动全面展开,跨国公司的待遇、东道国与跨国公司的关系、信息披露、竞争、税收、雇用和劳资关系、限制性商业行为、技术转让的反竞争问题、法律冲突和管辖权问题等等得到了较为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