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研究

  (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要制度
  制度建设是搞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关键。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研究是一个较大的课题,以后,笔者将专门研究,这里只就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立法需要规范的主要制度作个简略的说明。
  机构名称及性质。机构名称能够反映人们对试点工作的认识程度,随着对试点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入,机构名称不断规范、科学,先后出现过各种各样的“监察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大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该是一个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它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其执法人员是国家公务员。
  机构设置及管理。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一般都是设区的大城市,其机构按“二级三层次”原则设置,即市、区二级设独立的行政机关,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镇)由区局设派出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一支队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局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区局接受市局和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领导班子由市局和区人民政府共同考察,由区人民政府任免。街(镇)由区局设派出机构,人、财、物均由区局统一管理,并以区分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接受区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经费供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权力运作
  权力运作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职责的核心内容,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行立法,就必须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权力运作作出规范。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三个方面,即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各相关机关的相互配合及有效的监督机制。
  相对集中。首先,我们必须清楚,这是有机的、科学的集中,而不是简单的归并,在专业队伍设置上不能搞专业对口,也就是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部不要设若干个与其他部门相对应的队伍,如城建队、环保队、园林队、绿化队等,而是要实现“一人多能”和“一专多能”。其次,我们要清楚,集中是适当的、相对的集中,而不是任意的、绝对的集中,不是所有行政处罚权的绝对集中,必须在前面论述的范围内集中。
  相互配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牵涉面广、任务繁重,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特别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是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二者的关系要理顺,双方要相互支持和配合。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内,按照案件的类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