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研究

  当然,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推广普及,到那时,在总结各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国家立法也是必然的。
  (二)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有权就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行立法
  这里首先要弄清楚的是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问题。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过程中,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调整范围、调整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和研究 。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政府规章对某一事项作出规定之后,不影响就该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旦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之后,政府规章不得与之抵触;另一方面,属于地方性法规调整权限的,有些却是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触及的。这一点,从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范围的明确规定中可以看出。根据立法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包括三类:(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3)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之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根据立法法七十三条的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出规定的事项有如下二类:(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批准权,是由国务院掌握的,地方无权决定。但是,一旦国务院批准某市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在其批准范围内,如何组织实施,这显然是属于地方性事务,更准确地说,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因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都可以就此事项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就此事项都有立法权。这里,我们还要清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实施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设置,并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属于行政管理事务,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后者属于行政部门的设立,只需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即可。
  应当说明,以上所讲的地方,是指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无权就此事项立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