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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研究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研究


谢泽光


【关键词】城市管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立法 研究
【全文】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较早时期,被叫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近几年我国行政管理领域中出现的一种新现象,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随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经验的积累和试点范围的扩大,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与日增长。有些地方,如广州市,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制定了相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进一步规范、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理论上的研究,不无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
  一、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权力的机关,其实质是解决由谁来立法的问题。立法主体有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分和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之别。
  (一)现阶段,地方立法是我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立法的最佳形式
  我国是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制建设的一条根本原则。维护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建立国内统一市场的重要保证。法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其产生和发展是由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决定的。它的制定,必须从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实际出发,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我国既是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在一些地方显得非常迫切解决的问题,在其他地区的需要性并不明显。我国又是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我国的立法工作一定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保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从依法治国的要求来看,我国的法制建设,首要的是要保证各层次的立法能够对不同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及时、有效的规范。现代化大城市的依法治理对这方面的要求尤其迫切。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现在在全国还处在试点阶段,尚未全面推广,更谈不上全国普及。全国总共才有40多个城市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今天,由中央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国家法,其条件显然是不成熟的。而各试点城市,特别是试点较早的城市,经过几年的试点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使试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却是十分必要的。在实践中,有些城市也进行了尝试。如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广州市政府也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对广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行了规范,有效地推动了广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同时,也为各试点城市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现在,北京市也正在制定《北京市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已是第七稿了)。可见,各试点城市就这方面进行立法已成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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